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0MB2C91373B/2023-02237 分类: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其他
发布机构: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3-12-28
名称: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28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28  浏览次数:-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经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并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批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广州市在2007年就出台了《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有序运营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交通运输部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及城市轨道交通执法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地铁设施保护风险较大,需要增加保护力度和惩罚罚则,现行条例不能满足“轨道上的大湾区”发展和管理需求,需与大湾区其他互联互通城市协同立法,运营管理方面需要增强安全和服务内容。

  二、主要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共8章40条,主要在综合开发、控制保护区作业管理、规范运营管理、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互联互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修订。《条例》明确针对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或者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针对部分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或者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乘客乘坐轨道交通出行需关注的《条例》修订变化如下

  (一)遵守票务规则,配合安全检查

  1.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乘车凭证乘车,配合工作人员查验;

  2.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无效乘车凭证、冒用他人乘车凭证或者持伪造车票、乘车凭证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依法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3.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安全检查,相关人员应当配合;

  4.对携带限带物品或者拒绝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对强行进站乘车,或者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维护运营秩序,杜绝危险行为:

  1.擅自进入轨道、隧道、驾驶室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2.攀爬或者翻越围墙、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闸机、列车等;

  3.越过黄色安全线或者倚靠站台门(安全门); 

  4.携带电动代步工具(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自行车(妥善包装且符合携带行李规定的折叠自行车除外)进站乘车; 

  5.在车站或者列车内滋事斗殴、猥亵他人、偷窥或者偷拍他人隐私;

  6.不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引导。

  (三)维护运营安全,禁止危害行为:

  1.损坏或者擅自移动、遮盖安全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2.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3.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4.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桥线路轨道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四)维护公共环境,文明乘车出行,禁止不文明行为:

  1.刻画、涂写,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2.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但正在执行公务的专用动物以及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3.吸烟(含电子烟);

  4.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5.佩戴面具或者带有容易引起他人不适、造成恐慌的妆容、装扮乘车;

  6.乞讨、卖艺、收捡废旧物品。


          政策原文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微信图片_20231229121422(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