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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三)】广州某公司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案

发表时间:2019-10-10 01: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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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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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22日,原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现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省道S267线K1+880左侧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广州某公司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接驳S267省道。由于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有效许可文件,执法人员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带齐相关资料到执法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调查与处理

2018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因广州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代理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广州某公司代理人称:因为公司原路口被广州市自来水公司用作泵站建设通道,在白云区某镇某村委提议下,在省道S267线K1+880左侧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未得到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据现场勘测,该平面交叉道口宽度为11.4米,已进行水泥硬化。

2018年12月13日,执法机关对该公司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进行立案处理。2018年12月19日,执法机关依法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2018年12月26日,鉴于案件拟处罚金额较大,执法机关依法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经集体讨论研究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案办案程序合法、处罚适当。2019年4月2日,执法机关依法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当事人拒绝签收,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拍照后,留置送达于申请人处。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广州某公司未经批准在省道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触犯了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由于当事人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宽度在10米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对其作出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四、典型意义

市场主体为正常经营需要,有将生产、储运场所接驳各级公路的需求,各级公路管理部门也有义务便利企业营商环境,但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不仅危害公路正常使用人的安全,而且对公司员工自身的出入也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为了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方面,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要审批后按规范进行,并做好安全警示、增设公路标标志等措施;另一方面,执法部门也将加大巡查力度,保护路产路权不受非法侵害,坚决制止一切破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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