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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工程招标情况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8-03 07: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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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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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道路养护中心,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运输)局,广州交投集团,越秀交通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规范市管公路工程招标情况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24号令)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2017〕3号)等规定和贯彻落实省、市有关简化行政管理要求,结合实际,现将市管权限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级管理范围

(一)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和独立桥梁、独立隧道项目的工程招标情况,国道、跨地市省道普通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勘察设计和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招标情况,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备案及监管。

其中,由广州市政府负责投资人招标或建设资金全部由广州市政府出资的高速公路项目(即市属高速公路项目),或高速公路连接线由广州市地方负责建设的项目,除勘察设计招标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备案监管外,工程涉及的施工、监理、检测、材料采购等招标由市交委负责备案监管。

(二)国道、省道普通公路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和路面改造、养护工程项目,以及市属高速公路养护项目的工程招标情况(国道、跨地市省道普通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勘察设计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情况除外),由市交委负责备案及监管。其中,由区负责实施的上述公路建设、养护项目的工程招标情况,由所属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上报市交委备案。

(三)县道、乡道、村道等农村公路,以及未纳入国道、省道规划和行政编码管理的地方普通公路新建、改扩建项目和路面改造、养护项目的工程招标情况,由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明确的管理单位)负责备案及监管。

二、主要备案内容

(一)公路工程招标情况的备案主要包括项目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采购等工程招投标情况,备案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及项目招标审批(核准)意见范围进行管理,具体需报市交委备案的公路工程招标内容清单附后(见附件)。不在招标审批(核准)意见范围的内容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招标人上级管理单位依法确定管理方式。

(二)招标文件备案包括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及清单预算或控制价编制说明,澄清或修改涉及强制性要求、合同调价、变更约定、评标办法等内容。

(三)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有: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过程简述、评标情况说明、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中标结果及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和资格审查报告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

(四)其他依法需要履行备案手续的内容。

三、招标文件范本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单位要加强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核备工作。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文件的编制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等规定编制。报备的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仅对前附表、专用条款等项目专用文本内容进行报备。修改范本条款的,应在报备意见中做出说明。

(二)项目工程技术复杂难度大,需对招标文件范本条款有修改的,可由招标人或负责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依法修订。

(三)结合各地及工程实际,鼓励各相关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现行招投标管理规定及上级发布实施的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要求,组织研究编订适合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实施的招标文件范本,简化专用文本内容并依法报审后发布施行,市交委将予以支持和指导。

四、备案管理要求

(一)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管工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三)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涉及修改强制性要求、合同调价或变更约定、评标办法(资审办法)等内容对招投标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履行备案手续。若不涉及,则由招标人自行依法发布。

(四)招标人在开展项目招投标活动过程中,依法需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自发布公告之日起满120天(含120天)仍未组织开评标活动的,则招标人要在上述期满后10日内将相关情况(未开标理由、下一步计划)书面报告市交委。

(五)招标人在发出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之后、资审或者开标之前,需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且超过3个月的,应在资审3日前或者开标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及发布补充公告,并在发布补充公告之后10日内将情况(含理由、依据)书面报告市交委。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单位备案。“确定中标人之日起”是指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并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投诉且确定中标人之日起算,若有投诉,则以投诉处理完成之日起算。

五、其他

市管公路工程招标情况备案事项(gz1531006)的办理工作流程按照《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管公路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备案事项办理指引〉的通知》(穗交函〔2016〕2204号)要求实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2017年7月31日

(联系人:付昌伟,电话:38180280)

附件: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工程招标情况备案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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