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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示广州市2018年度出租汽车行业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改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通告

发表时间:2019-12-10 09: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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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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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制订了广州市2018年度出租汽车行业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改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行业油价补助政策的实施细则》(粤交〔2018〕8号)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现对2018年度出租汽车行业油价补助对象、核算方式、补助标准、补助程序和补助明细表等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来访、来电、来函(来函截止日期以寄出邮戳为准)等方式向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一、公示的起止时间

  自公示发出之日起5日内。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广州市广园中路338号309室,邮编:510405。

  (二)电话:020-86010430。

  (三)传真:020-86010029。

  (四)电子邮件:czcglk@gz.gov.cn。

  附件:广州市2018年度出租汽车行业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改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2月10日

  附件

  广州市2018年度出租汽车行业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改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一、补助对象

  (一)常规出租汽车须满足以下条件

  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油气、非插电式油电混合等双燃料,安装使用带行车记录仪的卫星定位系统,且正常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

  (二)新能源出租汽车须满足以下条件

  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安装使用带行车记录仪的卫星定位系统,且正常营运的巡游出租汽车。

  二、核算方式

  对于2018年度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营运等造成实际营运时间不足一年的车辆,按“(实际营运天数/365天)×12个月”折算实际营运月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相应车辆营运补助金额按照折算后的实际营运月份数按比例计发(如:单车全年正常营运补助金额为5000元,某车实际营运月数为6个月,则其补助金额为5000元×6个月/12个月=2500元)。

  三、补助标准

  常规出租汽车补助标准为3980.93元/年/车;2016年1月1日前新增或更新的新能源出租汽车补助标准参照常规出租汽车补助标准执行。

  在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间新增或更新的新能源出租汽车补助标准为5391.44元/年/车。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行业油价补助政策的实施细则》(粤交〔2018〕8号)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关规定,针对2018年度发生责任死亡事故2人次以下的3台车辆,按照扣减对应车辆50%油价补助资金的标准核定扣除部分补助资金。扣除的资金用于奖励2018年度企业服务质量考核排名位列前10名的企业,其中位列1—5名的平均分配奖励资金的60%部分;位列6—10名的平均分配奖励资金的40%部分;每家获奖企业选取5名未发生责任死亡事故且诚信考核优秀的驾驶员,将全部奖励资金平均分配给选中的驾驶员。

  四、补助程序

  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由广州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划拨至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和市直各出租汽车企业,再由各区和企业将补助款项组织发放给补助车辆对应的驾驶员。

  五、补助明细

  详见附件。

  附件:1. 2018年度出租汽车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分配明细表(市直).xlsx

           2. 2018年度出租汽车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分配明细表(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xlsx

           3. 2018年度出租车行业责任死亡事故车辆扣除补贴资金分配明细表(市直).xlsx

           4. 2018年度获得奖励出租汽车企业补贴资金分配明细表(市直).xlsx

           5. 2018年度出租汽车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拟发放车辆营运月份数统计表(市直).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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