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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作废的公告(2019年11月13日)

发表时间:2019-11-13 17: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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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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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共有2名出租汽车驾驶员符合上述条件,现对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予以公告作废,具体名单见附件。


  附件:符合作废条件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名单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1月13日

  附件

  符合作废条件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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