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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作废的公告(2020年1月6日)

发表时间:2020-01-06 10: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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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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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和《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管理规定》(穗交规字〔2018〕8号)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无法收回的,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共有4名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无法收回,现公告作废,具体名单见附件。

  附件:符合作废条件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名单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月6日

  
      附件

  符合作废条件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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