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常见问题 > 运输服务管理

关于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备案证明办理问题

发表时间:2023-10-03 09:00:00 
浏览次数:
-
市交通运输局
分享到:

  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和第七条规定“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 申请企业可在其注册地所在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具体办事指南可以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查看,具体网址为: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106MB2D2880XN4442015114001(以公司注册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为例)。

Copyright ©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版权所有 All Right Reserved 联系方式:020-12345
网站标识码:4401000029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5296号 粤ICP备19161716号-1
欢迎访问!你是第-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