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增量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产生的更新指标,可以用于原增量指标类型适用的中小客车办理登记。若使用普通燃油车指标办理了节能车或新能源车登记,节能车或新能源车出售或报废后,可按规定申领普通燃油车更新指标并用于普通燃油车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