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意见来源 | 反馈意见 |
1 | 市民 吕*曦 | 反对懒政思维,折叠自行车和电滑板车怎么就成了有害物品,它有什么危害?有何认定依据?这是侵害物品所有人的自由使用的权利! |
2 | 市民 495937854 | 对符合行李要求的折叠自行车,为什么被禁止携带,照这样解释,就算折叠自行车被装入袋中也是不允许携带的,严重不合理,抗议。 |
3 | 市民 10^6 | 针对《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关于对乘客携带物品限制的规定,我认为是不实用的。 问题如下: 1.“总重量不超过30公斤”,车上不可能配备称重器,根本无法测量。 2.“体积不超过0.1立方米、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米”,同样涉及较为复杂的测量,以及体积计算,在公交车上几乎不可能完成。 以上两点,由于数据无法采集,最后恐将导致执行困难,成一纸空文。事实上该条沿用至今,乘客携带超大体积行李的乱象却依然比比皆是。 理论计算如下: 限制行李体积的出发点是避免行李过多占用乘客空间资源,因此主要问题是限制占地面积,另外也要限制超长物品。 首先,从“体积不超过0.1立方米”计算可得,体积为0.1立方米的立方体,占地面积约为0.46×0.46平方米,可取值边长0.5米。即最大0.5×0.5平方米,约为一个人站立的占地面积。 其次,根据上述数据推断物品最大尺寸0.5×0.5×1.6立方米=0.4立方米,约为一个中学生占据的体积,是合理范围。 第三,对于重量限制,应该以乘客本人能负重为准,普通成年人托举力量约为20~30公斤。1.6米高的中学生约为50~60公斤,恰好是两个成年人才能举起。 建议如下: 1.规定行李物品尺寸长、宽、高不可超过0.5×0.5×1.6立方米。物品尺寸标示可以设置在车门处,用红线等方式标记。 2.规定行李物品的重量必须以相关乘客所能承担为限。(解释:即不允许例如物品由两人搬运上车,却只有一人的乘车的情况) 3.不符合以上两项任意之一的行李物品,不得携带乘车(婴儿车、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导盲杆等必要扶助工具,以及未超过以上行李规格的折叠单车除外)。 |
4 | 市民 阿关2 | 第十一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易碎)、有毒、放射性、腐蚀性、有刺激性气味以及其它可能污损车辆、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含充气气球、电动自行车、电动代步车等其他充电辅助交通工具,但用于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车除外)乘车。禁止携带活体禽、畜、宠物等动物(本人携带相关证件,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扶助犬除外)上车;携带物体有一定重量、体积或贵重物品乘车时,应将物品妥善包装保管,如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伤害及损失,由乘客承担。同时应配合公交车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可能危及车辆安全的行李或物件进行检查。这儿一个是“乘车”,另一个是“上车”,那是否应该统一为“上车”? |
5 | 市民 何*燕 | 1.上车时应排队,让老弱病残孕妇先上车,不可奔跑插队。 |
2.在车厢内要控制音量,包括说话、手机的音量等。 |
3.扶手杆只能用于扶手,不能把人的整个身体靠在扶手杆上。 |
6 | 市民 黄生 | 1.第五条,应为“主动向老、幼、病、残、孕妇、抱婴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及提供方便”。“保持车厢内安静,顾己及人,当使用电子产品时应尽量使用耳机。乘车时不得有高声喧哗、大声播放视频或音频、追逐打闹、赤膊、行乞、赌博、卖唱等不文明行为”(紧接两段原本同时是“不文明行为”,语句突兀),乞讨应为“行乞”(不口语化)。 |
2.第六条,保持车厢清洁,不得在车内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丢废弃物等,应为“不得随地吐痰或吐口香糖、乱抛垃圾(含窗外或车门外)、随处弃置废物等”。 |
3.第十一条,应配合公交车驾驶员,公交车应为“公共汽车”。 |
4.第十六条,乘客有权对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运营服务予以监督,运营应为“营运”。 |
7 | 市民 身未动心已远 | 建议对“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中明确禁止的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含电动自行车、电动代步车等其他充电辅助交通工具,进行修改或补充,例如,可以携带或不禁止携带不超过规定体积的可折叠的电动自行车、可折叠的电动滑板车等可折叠的符合安全标准的其他充电辅助交通工具,为了提高安全性并不阻碍他人乘车及上下车,可以增加:例如,不允许此类车辆在公交里充电、使用或不按规定折叠,阻碍他人乘车及上下车等。 |
8 | 市民 袁先生 | 我想知道关于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你们是如何监管执行的?你们乘客守则里第七、八、十,这三条,经常在公交车上出现问题,希望得到严格执行与监管,乘客坚决不按章办,司机必须报警列作扰乱公共交通秩序处理并处罚吗? 希望能解决这三大常见问题,搞好营运秩序! 第7条,经常有乘客故意少投币,使用假残疾证等证件乘车,这类行为驾驶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那乘客就是不下车,还要打电话投诉司机服务态度差,遇到这情况,司机和乘客可以用什么办法让这类乘客下车? 第8条,由小童购票提高到1.2米购票至今,依然还有很多家长“故意”不知道小童购票标准。经常与司机理论,坚决不买票并投诉司机服务态度差,希望能在投币箱显眼处,张贴购票须知之类的告示。 第10条,请在车门附近张贴告示,婴儿车必须折叠后,才能上公交车,不折叠的一律拒绝上公交车。 现在乘客生活条件好了,婴儿车越来越大部,基本上大到要在后门上车,不折叠严重影响通行,有些大的婴儿车不是放婴儿的,是放杂物或宠物狗的! |
9 | 市民 武直10 | 我认为只需要维持现有的规定,在高峰期暂停包括自行车使用地铁和公交车即可。 |
10 | 市民 王* | 建议修订《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一条中“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代步车等其他充电辅助交通工具”的规定,建议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或补充。 |
11 | 市民 刘*臣 | 不要单纯限制折叠自行车,因为这现在已经是出行的一部分,况且折叠的单车适用于30斤以内的行李条款。如果单纯处于安全考虑,有比折叠单车不安全的太多了,不要自相矛盾。 |
12 | 市民 黄*龙 | 1.《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的“不得随意移动或者破坏车内消防、安全器材”修改为“非紧急情况下,不得随意触动或者破坏车厢内的消防、安全设施”。 |
2.《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的“车辆营运途中,遇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等紧急事件时应听从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指挥,按照乘车应急指引处置突发事件”修改为“车辆在营运途中,遇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突发性灾害发生等紧急事件时,应听从驾驶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指挥,按照乘车应急指引处置突发事件” |
13 | 市民 梁 | 猫和狗背在专门的包里可不可以带?像我们这种有宠物但又没车的,地铁不给上,高铁不给上这些都能理解,但现在公交都不给的话,那干脆整个城市都禁止养宠物好了。虽然说现在确实很多人不文明养宠,但那也是他们而已,不能将那些文明养宠的一杆子都打死呀。 |
14 | 市民 李生 | 第十一条禁止携带物品中包含“电动代步车等其他充电辅助交通工具”,此项规定将严重影响部分公众的出行,从而增加社会成本。公交车作为一项公共服务宜疏不宜堵,建议如下:1.建议说明为何禁止携带电动代步车,并广泛听取公众意见。2.若以电池安全为理由,则可要求乘客提供正规厂家的发票或者合格证明等凭证。电动车电池的设计要求比充电宝高得多,没理由充电宝可以上车,而电动车的电池隐患比充电宝还高。3.若以电池容量过大为由,则建议可以适当限制电池容量。学习航空管理,要求代步车的电池容量必须小于某个指标,而且乘车者有义务提供电池容量的出厂证明。4.广州市部分区域禁止电动车自行车上路,建议可只针对禁行路段对携带代步车做某些限制,而不是全是公交车都禁止携带代步车,建议不要搞一刀切。 |
15 | 市民 黄*达 | 不允许带折叠自行车乘车十分不合理。完全没有考虑离地铁站一、两公里居民出行问题。别说什么有共享自行车,共享自行车只能说在市中心还有点用,在近较想找一台都十分困难。 |
16 | 市民 秦*华 | 禁止折叠自行车出行是什么理由。折叠自行车折起来才一个行李箱都不到的大小,排除不遵守规则不折车的,有什么理由禁止进入。提倡绿色出行也只是喊喊口号的吗?踩单车的折叠上地铁公交都要被歧视了,踩折叠车的多数都是公交接驳,有关部门却用禁区这种手法打压?所谓的绿色出行呢? |
17 | 市民 张*晟 | 折叠单车,符合大小要求的,非电动的,不建议被禁止,现在已经实行高峰期,为何还要咄咄逼人,我一折叠车不比行李箱大,不比婴儿车大,不比轮椅大,为何要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