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4日至6月2日,市交通运输局通过门户网站对《广州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公众意见、建议13条,其采纳情况见附件。
附件: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汇总表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6月24日
附件
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序号 | 意见来源 | 意见内容 | 处理意见 | 相关说明 |
1 | 市民意见 | 《办法》中第五条指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市场主体作为项目申报人”。而第六条指出“在社区村集体用地安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经所在社区按规定议事规则通过,由所在社区村委会、居委会或者经济联社作为申报人”。应当在“由所在社区村委会、居委会或者经济联社作为申报人。”该句后面增加“也可由所在社区村委会、居委会或者经济联社委托市场主体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人”。原因为:由于建设单位已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取得该集体用地的使用权和建设权,故应该为建设单位的义务进行申报。 | 采纳 |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在社区村集体用地安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经所在社区按规定议事规则通过,由所在社区村委会、居委会、经济联社或者受其委托的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人”。 |
2 | 《办法》第七条中指出,“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按照建设工程管理,应当办理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手续。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结合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实际特点和需求,明确本部门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须备资料清单及具体内容。” 本《办法》已明确符合《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项目。但是本《办法》应该明确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指哪个行政审批部门,和该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注意事项的须备资料清单及具体内容,已经明确出台时间或期限;同时本《办法》应当明确审批流程。 | 不采纳 | 《办法》明确了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按照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办理报建手续。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较为完善,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部门有明确规定,而且本市已经建立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多规合一”平台,有关项目可通过该审批平台推进报建手续,无需再列审批流程。 | |
3 | 广东省静态交通协会 | 《办法》第三条建议增加: | 不采纳 | 本条建议主要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具体措施,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以及市政府的工作安排,目前市相关责任部门正在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试行意见,对涉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方面内容一并予以统筹考虑。鉴于此,本《办法》未对鼓励政策具体举措作出规定。 |
4 | 《办法》第四条: | 不采纳 | 1.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的目的在于集中相关行政审批部门集体审议,提高效率。而《办法》将免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项目严格限制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范围内,此类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只需要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和使用登记,无需办理建设工程立项、施工、竣工等报建手续,因而没有必要建立常态化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另一方面,对于需要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项目,由于本市已经建立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多规合一”平台,有关项目必须通过该审批平台推进报建手续,既无需通过建立联席会议来协调推进,也不能以联席会议代替“多规合一”审批平台。 2.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作为特种设备的一种,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本质上属设备安装,之所以在“安装”之后加上“建设”一词,主要是考虑到相当一部分设备安装项目实际上随主体建设工程一并建设,因而使用“建设”一词,主要是从整个工程建设的角度进行描述。 | |
5 | 《办法》第六条: | 不采纳 | 1.利用住宅小区共有部分安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经业主依法表决通过后,如出现“如有部分业主反对抵制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建设”,应在现有的民事争议或社会治安管理的法律框架下解决,本《办法》为规范性文件,不宜也缺乏相应权限另外设定一套强制措施予以保障解决。 2.《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主要明确集体用地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申报主体,而对于“非自有土地上的平面停车场或空地,承租方可以在租赁期内安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并转租给他人。土地租赁期满后如不续租,应将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转让给业主或拆除”的建议,属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事项,不宜在本《办法》进行规定。 3.利用住宅小区共有部分建设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要求就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相关议事规则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
6 | 《办法》第七条建议增加以下内容: | 不采纳 | 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办法》将免于规划许可的范围严格限制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范围内。因相关建议突破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不宜采纳。 | |
7 | 《办法》第八条建议修改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机械车位总数在五百个以下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及土建条件的,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 不采纳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穗环规字〔2018〕4号)规定:车位500个以下的中小型停车场在不涉及土建的前提下可免于环评。免于环评的要求是“车位在500个以下的停车场”而不仅是“500个以下机械式车位”。 | |
8 | 建议《办法》第十条中明确广告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 不采纳 | 户外广告设置按照《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对具体事项不再另作规定。 | |
9 | 建议办法第十三条中明确“公共责任险”的定义。是指“公众责任保险”还是“综合公共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包括:综合公共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 | 采纳 | 本条属鼓励性条款。“公众责任保险”包括综合公共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包含车库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等,适用范围广,因此《办法》第十三条“鼓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单位投保公共责任险”修改为“鼓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单位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 |
10 | 企业座谈会 | 建议将第六条中“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修改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 | 不采纳 | 业主表决形式可有多种多样,除传统意义上的业主签名之外,还有电子表决系统等其他形式。 |
11 | 建议增加经营主体制定维护保养制度的规定。 | 不采纳 |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已经明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符合特种设施安全要求”,而特种设备安全要求已经包含使用单位对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等要求。 | |
12 | 能否进一步简化报建审批流程,限高、车位数免批条件能否进一步放宽。 | 不采纳 | 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本《办法》将免于规划许可的范围严格限制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范围内。 | |
13 | 建议对免予规划许可的项目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不采纳 | 对于满足《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的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如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会增加项目申报手续,虽然对于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有一定的合法性证明作用,但从另一方面而言相当于增加了一道办事手续,不符合简化报批报建手续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