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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征求《广州市关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发表时间:2018-07-05 04: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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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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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4日至6月13日,市交委通过门户网站对《广州市关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通过网站留言、邮件、信件等方式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7条,采纳情况如下:

姓名

意见

采纳情况

理由

曾文娟

自动驾驶车适合我们女性,非常好!只要确保安全可行,是很惠民的!

采纳

 

占亮

1.设定特定的区域进行测试。

采纳

原文已有相关表述。

2.对进行测试的物联网道路给出提醒标记,提醒市民注意来车和安全。

采纳

原文已有相关表述。

3.先从人口密集度比较小的区域进行测试开放,逐步向市内中心地区开放。

采纳

原文已有相关表述。

4.本市内生产汽车优先,逐步到广东省内品牌汽车,再到全国品牌汽车开放。

不采纳

涉嫌违反公平竞争相关规定。

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一是建议增加对测试车辆在测试过程中发生冲红灯、逆行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的处置措施。

采纳

第九条第(五)点修改为“测试主体测试车辆发生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拘留处罚的,……由测试管理办公室撤销测试主体测试资格……”。

建议测试车辆在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只暂停该测试车辆的测试计划,收到测试主体提交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经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该车辆测试。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涉及测试车辆的交通事故,在上报时测试车辆一方已被判定为无责任的,应视为自动达到合格条件

部分采纳

第九条第(四)点增加“测试主体提交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为无责任交通事故的,即可恢复该测试主体车辆测试”。测试车辆在测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失控状况,可能是测试车辆改装导致车辆硬件出现问题或测试主体的自动驾驶软件出现问题,对测试主体的测试车辆具有普遍性,因此不能单独暂停发生事故车辆的测试计划,而是应该对事故进行综合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测试主体的车辆测试。发生无责交通事故的,测试主体凭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即可评估合格恢复车辆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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