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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促进广州市共享汽车(分时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发表时间:2017-11-30 03: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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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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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7日至2017年11月5日,市交委通过门户网站对《关于促进广州市共享汽车(分时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通过网站留言、邮件、信件等方式共收到反馈意见、建议55条。具体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反馈意见(原文)

采纳情况

理由

1

搞不懂为什么会有驾驶证满一年才可以开共享汽车的规定,竟然不能开车为什么还要发驾驶证呢,难道拿了驾驶证收藏起来一年不开车,一年后就是老司机了吗,这不是逼着新手去摇号吗!

采纳

删除承租人需要具有1年驾驶经历的表述。

2

不应限制承租人1年驾驶经历。

3

持证一年后方可租车实际上很不公平,虽然,新手上路有一定风险,源自对驾驶技术的低经验,但不见得拿了驾照一年后完全没开过车的人,驾驶技术会有进步。我建议如下:如果是实习期内的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被记分,则丧失实习期内驾驶共享车辆的权限。其实很多用户开共享车,为的就是熟练驾驶技术,直接剥夺新手开共享车的权限,有点不公平和不科学。

4

本人为C1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状态正常之合法公民,但驾驶经验尚未满1年。据相关规章制度,处于实习期的持证人员,须将标有“实习”的标志粘贴在车辆的明显位置,即可在普通道路驾驶准驾车型机动车。因此,《意见》的第七条第一款中,“取得相关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状态正常,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的合法公民”建议修改为,“取得相关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状态正常的合法公民,并建议驾驶经历有一年以上;驾驶经历未满1年者,必须随车粘贴‘实习’标志”。

5

承租人要求中第一项“必须是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相关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状态正常,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的合法公民”建议“必须是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经公安部认证相关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状态正常的机动车驾驶人”。建议删去1年以上驾驶经历的要求,并且应考虑到外国人持采纳国际驾照如何分时租赁的情况。

6

关于驾驶人要求的规定:本人认为需要一年驾龄有超规。因为驾照考试合格就满足驾驶条件了。只是不能上高速。 驾照考试已经很严了,再加这么一条没必要。            你想假如都规定一年驾龄,那么很多人一年后再申请,那时驾驶知识全忘记了,才是真的马路杀手。

7

作为一个刚考到驾照不久的用户,我有租共享汽车的需求。“承租人必须有1年以上驾龄”这一条本人持不同意见。对于类似我这种不买车又有开车需求的用户,不让租共享汽车,那就是只能租类似“神州租车”这一类车了。对于我这个普通用户而言,我感觉共享汽车与神州租车类区别并不大,一样是方便普通用户。为什么非要1年以上???这个时间限制,本人觉得十分不妥当。对于一个考了驾照的用户,越早熟悉,越早练车,越早会开车才是最大的需求。难道让用户一年以后再练习?还是让用户自己花钱买车???我相信有不少人与我的意见是一样的。请取消这一条款。

8

我都已经开了半年的共享汽车,平时都很小心没有什么违章扣分,难道新规出来我就要被禁止开共享车了吗,买车又要摇号,共享又不能开,难道一定要驾驶证满一年了,重新战战兢兢学习上路吗,这很不科学。

9

为什么一定要是一年以上驾龄呢,我拿驾驶证3个月,共享汽车也开了3个月,也没有发生违章事故啊,难道一定要拿了驾驶证,放上一年,再去开车这就有驾驶经验了吗!

10

请问如何界定车龄?实习期?但是有些事因为之前交通意识薄弱没有驾照就已经开了一年甚至更久,我觉得已经取得正式驾照的都有权利享受这个便利;有些拿了驾照几年都没开过几次车的,又怎么说?            关于共享汽车(实际就是租赁)这是一种市场行为,取得合法驾照,又有相应能力去承担使用汽车的费用,为何要以驾龄为准?那条法规要求的?麻烦对以上疑问做解答,谢谢。共享汽车初衷是要令到部分市民有需求是便捷使用,也可以适当控制城市汽车保有量,给城市的道路疏导。

11

为什么有一年时间限制?那些拿了驾照自己买车开,有一年限制吗?实习期是什么意思?既然有实习期,那就说明拿了驾照就能开,不能因为是否是共享汽车!!!不理解谁想出来一年时间的限制。强烈要求去掉这项。

12

据行业数据统计显示,随着我国对驾驶证考试从严的政策实施以来,新手司机因为刚经过驾校严格培训,事故率并不高。反而是考取驾照多年但很少开车,前来尝试分时租赁的人群,有可能成为马路杀手。因此,驾照年限不应作为衡量事故的标准。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七承租人要求“...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的合法公民;”修改为“建议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的合法公民”或直接把该条款删除。

13

关于对共享汽车的租赁规定其中要持证一年后才可租赁的规定,我们觉得是不应该和需要的,这显得很不公平。理由是首先它已经经过权威和正规的渠道获准在市内驾驶的。另外,如果我自己有车或者是有钱买车则没有这个限制了。(当然是有证件),这样两种待遇不同,是不是未能做到一视同仁了。

14

共享汽车本身就没有可能办理成为网约车,办法里加上这条是有点画蛇添足,如果要规管,应该在网约车准入门槛上设置条件,和对网约车公司更严厉。

不采纳

“不得利用分时租赁汽车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既是对承租人的要求,也是对平台经营者的要求,防止利用共享汽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15

不得利用分时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这应当是职能部门的职责,而不是分时租赁公司义务,对于分时租赁公司而言使用者是消费者,至于使用者做违法的,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界定惩罚。与分时租赁企业无关!

16

建议押金由政府设立基金统一管理,这样如果共享汽车公司破产倒闭,押金可以由政府协助处理清算或者收并到其他共享车公司里继续使用。

不采纳

分时租赁汽车平台经营者收取承租人押金,是经营者为了降低经营风险而采取的企业自主行为,属于市场行为,不能由政府代管。经营者破产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偿。

17

分时租赁车辆运行年限和退出运营的车辆报废标准没有明确。退出运营后的车辆能否作为非运营或私人过户?

采纳

国家对于租赁车报废年限已有明确的规定。租赁车辆退出营运后可作为非营运车辆使用。

18

分时租赁车辆严禁抵押、变卖或转租的年限未明确。

不采纳

承租人不得将承租车辆抵押、变卖或转租。

19

如果运营企业因投产率过低而被暂停申请新能源指标,但如果后来投产率改善和提高后,多长时间后能再次申请新能源指标?

采纳

增加“符合条件后可即恢复申领中小客车新能源车指标”。

20

对分时租赁新能源车辆的补贴申请是否有里程(或运营多少时间内有最低里程要求)要求?意见稿中没有明确。

不采纳

国家对于新能源车辆的补贴已有明确政策,地方政策不重复规定。

21

第七条第二款中,“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不仅为对承租人的要求,亦须要求出租人随车提供相关的机动车行驶证。

采纳

要求平台经营者随车提供机动车行驶证、租赁车辆备案卡或电子证照,承租人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电子证照。

22

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租赁车辆备案卡;租赁行为本身是互联网特征,后台数据支撑的。

不采纳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汽车驾驶员须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但未要求必须携带实物证件,对于已承认电子证照的区域可携带电子证照。

23

目前,公安交警部门可通过现有设备实现查询车辆情况,而企业随车携带相关复印件同样可以实现查询功能。因此,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七承租人要求(二)“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租赁车辆备案卡;”修改为:“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租赁车辆备案卡原件、复印件或电子驾驶证证件;”

部分采纳

要求平台经营者随车提供机动车行驶证、租赁车辆备案卡或电子证照,承租人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电子证照。

24

运营服务中第四项“在提供分时租赁服务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建议“由市交委提供的第三方在线电子合同”。

不采纳

分时租赁汽车平台经营者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行为为民事关系,属于市场行为,不应由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协议范本,但可参照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统一的协议范本。

25

“征求意见稿”第五中第(四)“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客车分时租赁专业委员会统一的汽车租赁合同格式文本,制订规范的《汽车租赁合同》,明确经营者和承租人权利义务,在提供分时租赁服务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建议修改为: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参照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客车分时租赁专业委员会统一的汽车租赁合同格式文本,制订合法规范的《汽车租赁合同》,明确经营者和承租人权利义务,在提供分时租赁服务前与承租人签订电子租赁合同...。”

采纳

修改为:“分时租赁汽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参照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客车分时租赁专业委员会统一的汽车租赁合同格式文本,制订合法规范的《汽车租赁合同》,明确经营者和承租人权利义务,在提供分时租赁汽车服务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或电子租赁合同...。”

26

建议多研究如何优化共享汽车的管理以及法律法规的普及。

采纳

 

27

建议将标题和正文开头“共享汽车(分时租赁)”修改为“分时租赁(汽车共享)”。理由一是下文均使用分时租赁;二是共享汽车是指汽车,而汽车共享是指将汽车进行共享的行为。

部分采纳

修改为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

28

“一、指导思想”应体现交通部 住建部《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的思想,体现文件的延续性和层级关系。

采纳

 

 

 

29

建议“二、基本原则”与目的相协调,体现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

采纳

 

30

建议将“二、基本原则”节能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并列,促进共同发展。

不采纳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目前广州市重点鼓励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于节能车的鼓励已在中小客车指标政策中有所体现。

31

“三、发展意义”中的(一)第一句的文字表述需调整理顺。

采纳

 

32

“三、发展意义”1.汽车分时租赁的定义应该放在篇首。意义部分就不再赘述含义。2.(二)和(三)对分时租赁的定位有重复,都提到了为公众出行提供多样化选择,因此需进行调整。

采纳

 

33

“四、经营条件”(一)/3.按照《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不得违法从事经营活动。【这一款是第二款的具体细化,不应该并列】。

采纳

 

34

“四、经营条件”(一)/5.逐步与公安机关建立分时租赁系统管理平台,将承租人身份信息等资料,实时与公安机关对接审核。【经营企业有能力与公安机关建立分时租赁系统管理平台吗?还是交通运输部门协调建立呢?】。

不采纳

公安机关将逐步建立向分时租赁汽车平台经营者开放的承租人信用信息审核系统,便于经营者开展承租人身份信息审核工作。

35

职能部门应当提供租赁行为人的身份诚信比对通道。

采纳

36

“征求意见稿”第六中第(五)“不得向驾驶证被注销、吊销、暂扣、超过有效期、扣满12分、逾期未年审等非正常状态驾驶证的承租人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目前,分时租赁企业无法掌握承租人驾驶证的证件状态,无奈仅能通过无法核实的第三方平台查询,资料并不准确。因此建议:公安交警部门开放查询接口,以确保该条款实施的可操作性。

采纳

37

“四、经营条件”(二)/2.在申领中小客车新能源车指标时注明为租赁车辆。【与第一条的逻辑关系要理顺。因为申领指标时候先注明租赁车辆,公安部门核发行驶证时候才是租赁车辆】。

不采纳

车辆行驶证登记为租赁性质是对所有分时租赁汽车的要求,新能源车指标注明为租赁,是对新能源车辆的要求,相互之间并不矛盾。

38

“四、经营条件”(二)/5.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并通过有关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与第1款“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环保检验和报废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重复】。

不采纳

“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环保检验和报废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指租赁车辆在安全技术、环保、报废按照租赁车辆的相关规定执行,“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并通过有关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是指分时租赁汽车提供给承租人时要保持良好的车质车况并通过安全技术检验,两个条款并不重复。

39

安全管理中建议增加一项“共享汽车应配备符合存储标准与拍摄标准的行车记录设备”。

采纳

在第四点第(二)点分时租赁车辆条件已有相关要求。

40

“六、安全管理”(二)/6.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建立运营车辆GPS监控平台,GPS精度应能满足日常营运及监管需求,并通过在GPS平台【“GPS”应修改为“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采纳

 

41

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建立运营车辆GPS监控平台。与第六条相矛盾。GPS就是GPS

采纳

 

42

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保持有效运行。有强迫安装北斗星嫌疑!

不采纳

并未对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行驶记录仪的具体品牌有任何要求。

43

分时租赁车辆只适合5座以下的,而非9座以下。因为不符合消费需求。

不采纳

根据国家有关车辆类型分类,小型客车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承租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相应车型。

44

车辆性质应当是租赁公司,并非一定是租赁,涉及到牌照数量制约。但需要在线公里数约定40万。打破垄断。

不采纳

根据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有关规定,租赁车辆应登记为租赁。

45

分时租赁车辆数量应当是按照注册资金比例相对应。

不采纳

客车租赁行业属市场化竞争行业,政府主管部门不能对市场化的行业提出车辆数量要求。

 

46

分时租赁经营者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党的十九大报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市场价格不应干预,市场说了算,企业是商人以盈利为目的的。职能部门应当不得干预。

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新修订版本也已删除类似条款,目前修订草案正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指导意见删除此条款。

47

非广州籍分时租赁车辆不得提供起、终点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分时租赁服务。分时租赁就是实现最大化利用率,异地车辆使用者驾驶过来应当接纳,但不可以企业投放非广州籍分时租赁车辆。

采纳

此条款是为了防止分时租赁汽车平台经营者在广州投放非广州籍车辆营运,异地分时租赁汽车驾驶到广州是允许的。

48

不应该定位补充交通工具,因为如果定义补充交通工具,是不能享受财政补贴的(惯例),否则与新能源车辆补贴相矛盾。

不采纳

对分时租赁汽车行业的定位符合《交通运输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对新能源车实行财政补贴与分时租赁汽车的定位并不矛盾。

49

为更好落实政府对新能源车的补贴政策,扶持分时租赁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建议参照安徽省对分时租赁企业进行运营补贴的政策,在“征求意见稿”的第八条“鼓励发展”中,增加“对车辆运营规模达到300辆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企业,第一年给予每车每月500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给予每车每月300元的运营奖励”的内容,让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减少分时租赁企业的负担。

不采纳

分时租赁汽车只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属于完全市场化竞争的行业,不能以政府财政补贴市场化竞争行业。

50

不得收取协议约定计价之外的任何费用。停车费除外!

采纳

只规定经营者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协议约定计价之外的费用,停车费不是由分时租赁汽车平台经营者收取。

51

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通过设置停车电子围栏并与计费相结合等技术手段,防止承租人违法停放分时租赁车辆。这是共享单车的特征,不当在共享汽车体现。

不采纳

分时租赁汽车平台经营者应通过技术手段和计费方式结合的方式,引导承租人合法停放车辆。

52

鼓励分时租赁经营者通过信用卡预授权处理承租人的车辆押金及因租赁车辆产生拖欠及违约费用问题。这样会增加企业运行成本,应当由企业自主执行,但需要相关部门监管。

采纳

鼓励措施,并非强制执行。

53

分时租赁车辆车身必须有明显的车贴区别。

采纳

 

54

目前分时租赁企业在开展业务时,经常遇到公安交警部门对分时租赁车辆违章,按非营运车辆的流程进行处罚,忽略了共享汽车具备驾驶员数量众多,违章率比普通车辆高的特殊性,违章处罚流程设置不合理。同时,企业也遭遇大批量纯电动车上牌预约难、上牌时间长等难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制约了当前企业的经营发展。因此,建议在“征求意见稿”中增加“公安交警部门对分时租赁企业的交通违章实行“人车分离”的处理方式并对企业新能源车上牌予以支持”的内容,从而有利于更好地推动我市分时租赁企业业务的拓展。

部分采纳

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公安交警部门对于交通违法是以车辆为单位进行处罚,地方指导性意见无权对国家政策进行调整。但此意见有一定的合理性,将按程序向公安部门反映有关问题。

55

作为营运车辆,车辆的使用频次较高,导致车辆的返修次也相对提高。因此,建议将“征求意见稿”第四经营条件中第(二)7“...对于营运规模达到100辆以上,车辆投产率低于90%的经营者,暂停申领中小客车新能源车指标。”修改为“对于营运规模达到100辆以上,车辆投产率低于80%的经营者,暂停申领中小客车新能源车指标。”比较符合目前分时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不采纳

投产是以车辆行驶证登记为租赁,并在区交通部门备案为准,车辆维修不影响车辆投产率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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