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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发表时间:2020-04-30 1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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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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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3月26日至4月5日,市交通运输局通过门户网站就《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建议6条。现将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予以公布。

征求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序号

部门

意见

采纳情况

理由

1

广汽新能源

建议第四条第(四)增加“鼓励巡游车企业使用‘高级纯电动车型’,‘高级纯电动车型’是指列入国家有效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辆轴距不小于2750毫米,续驶里程不小于410公里,使用三合一的电驱系统,且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小于13.2千瓦时的纯电动汽车。”的表述

不采纳

一是本规定是对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规定提出最低要求,巡游车经营者可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各类车型,包括高级车型;二是高级纯电动车型已有定义,无需再进行明确。

2

市出租汽车协会

关于《规定》第四条第(五)款:一是建议贵局充分考虑,电子发票、ETC等暂不具备条件配置或暂不可行业全面推广实施的建议删除,将相关表述调整为:“具备人脸识别、车辆CAN总线数据采集等功能的车载终端”,待ETC及电子发票相关配套政策条件成熟,行业能够大规模推广的时候再明确具体要求。二是建议贵局在明确终端具备数据采集功能的同时借鉴国内其他城市,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及规范要求,明确加入基于CAN总线的智能计程计价的相关要求并建立CAN数据接入目录,促进行业智能化发展。

部分采纳

目前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车载终端均已具备电子发票功能,可行业大规模推广。删除高速公路ETC收费信息对接、车辆CAN总线数据采集功能的要求。

《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提出要求企业负责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测”,由于检测的种类有多种,具体的检测的周期和内容亦有所不同,我会建议贵局明确此款中“定期检测”的检测周期及具体内容。

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将规定第五条第(一)点“定期检测”修改为“定期开展安全技术检验”。其检测周期及具体内容公安部门已有详细规定,无需在本规定重复明确。

《规定》中第五条第(二)款中提出车辆营运专用设施出现故障的,要立即停止营运并到具备技术资质的维修点进行维修或更换,直到故障解除,我会认为车辆营运专用设施出现故障时,驾驶员前往具备技术资质的维修点进行维修或更换需要一定的时间,建议保持现有做法要求驾驶员3个工作日内前往并将此款相关表述调整为:“出现故障的,于3个工作日内到具备技术资质的维修点进行维修或更换,直到故障解除”。

不采纳

车辆营运专用设施出现故障已不具备继续营运的条件,应立即进行维修或更换。

《规定》中第六条第(四)款中对车辆录像设备的数量进行了相关的要求。设定录像设备数量的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录像范围能够覆盖到主、副驾驶位、后排座位及行李箱相关区域,而随着技术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录像设备亦会随之升级,有可能一路摄像头便能满足上述区域的覆盖,如果《规定》中对设备数量作过多的限制,有可能会在日后增大企业的成本。因此我会建议此项条款中仅需明确录像设备的所需覆盖的录像范围即可。

不采纳

从光学特性可知,主、副驾驶位会遮挡后排座位,车厢内也无法看到行李箱,因此一路摄像头无法覆盖主、副驾驶位、后排座位及行李箱相关区域,如不对录像设备数量做出明确规定,部分企业可能会为了降低成本而只安装一路或两路摄像头,从而使后排及行李箱无法清晰拍摄,影响录像设备作用的正常发挥。

《规定》中第六条第(九)款中对车辆顶灯的大小规格作出了具体的要求,我会认为智能顶灯作为巡游出租汽车对外宣传交流的重要媒介,承担着对外宣传、信息发布等重要作用,过多限制顶灯的大小将会影响行业车辆对外形象以及制约了顶灯更多功能的研发。在此我会建议贵局删除此条款中关于对顶灯大小要求的相关表述,仅明确顶灯的接口及相关功能要求即可。

不采纳

巡游出租汽车作为城市名片,其行业形象将直接影响外地客商对广州市的直观印象,统一车辆顶灯、车身颜色等外观有利于提升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对外形象,且便于市民识别本市巡游出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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