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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广州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发表时间:2021-06-04 17: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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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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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6日起至5月5日,市交通运输局通过政府网站就《广州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公众意见、建议23条,现将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予以公布。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4日

附件


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汇总

序号

意见来源

意见内容

处理意见

相关说明

1

林生

1要考虑运营和维护成本,恶劣天气及停电等情况,2更不能占用小区业主的公用共同共有位置,各自小区地理空间位置不一,3现时广州居民住宅区很多还没成立业主委员会,必须要经业主共同投票商议决定。不能由街道、居委、物业服务公司乱起来。

采纳

本《办法》第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明确在住宅小区利用共有部分安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小区业主表决通过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人。经过业主表决是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前提条件,可保障小区业主利益。

2

z女

各位局领导:首先感谢各位在百忙中抽空看看百姓们的心声,真希望这次的发表不再是石沉大海。老生常谈问题,老城区停车难停车贵的问题。大多数人住高档小区,有固定停车位。有哪位领导有空去体验一下老城区停车难停车贵的问题,普通老百姓,因为生活工作需要,买辆代步车,谁知道每天为着一个车位在苦恼,路边位,非重点区域,基本天天停满,重点区域停一天两三百块,我们这些老百姓一天都赚不到两三百。此外,老城区,路边停车位设置数量、距离也不太合理。此外,如果停车场,车场月保一千三以上,还是交钥匙那种。所以这次安装立体式停车场,恳请局领导们为广大住在老城区的平民百姓考虑一下,多往停车难停车贵的地方政策倾斜。感谢……

采纳

本次《办法》修订进一步简化了报建手续,对于利用老城区闲置地块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缓解停车难具有积极意义。

3

出台条例增加对社会力量建设立体的停车场的补助条例,参考深圳的具体补助价格方案。

部分采纳

本《办法》主要规范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报建流程及相关技术要求,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安装建设提供指引。对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建设的政策措施,市有关部门正组织制定具体办法。

4

中海物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1、在符合安全管理的前提下,鼓励各单位安装使用机械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的设施,同时满足、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题。
2、建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在投入使用时,须将停车设施运行数据实时接入政府部门的“广州泊车”APP,提高群众使用率。

部分采纳

本《办法》主要规范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报建流程及相关技术要求,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安装建设提供指引。配建充电设施问题,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规定,采用电子收费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向“广州泊车”上传数据。

5

开心就好

您好,有看到贵部门正在征求意见,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待建土地、零散场地等建设用地场所,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安装和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缓解区域停车难问题。我想请问,我家的停车位改建立体停车位,政府支持吗,或者有哪些要求吗,谢谢

部分采纳

本《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等建设用地场所安装和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6

van

一、建议敞开式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楼采光,建议与周边居民楼距离不能少于12米。
二、如室外敞开式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周边20米范围内有居民楼,不能免除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手续。

部分采纳

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造成影响;敞开式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与周边建筑的间距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相关条款执行;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按照《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穗环规字〔2020〕10号)相关规定执行。

7

谢生

一、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的修改意见。建议将该款增加“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理由是: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校园周边设立……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的规定,并参照《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18修正)》第二十一条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五)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
二、关于第十九条第二款的修改意见。建议将该款“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造成影响”修改为“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音造成影响,有影响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协商并签订协议”。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规范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的若干意见》(京交运输发〔2014〕130号)第三点有关“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音有影响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签订协议并协商予以合理补偿”。

未采纳

1.目前未有法律法规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目前广州老旧城区普遍存在停车问题,在缺乏法律依据情况下,不宜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2.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音有影响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当事人可协商处理,也可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处理。

8

邓哥哥

一、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的修改意见。建议将该款增加“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理由是: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校园周边设立……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的规定,并参照《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18修正)》第二十一条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五)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
二、关于第十九条第二款的修改意见。建议将该款“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造成影响”修改为“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音造成影响,有影响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协商并签订协议”。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规范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的若干意见》(京交运输发〔2014〕130号)第三点有关“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音有影响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签订协议并协商予以合理补偿”。

未采纳

1.目前未有法律法规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目前广州老旧城区普遍存在停车问题,在缺乏法律依据情况下,不宜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2.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音有影响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当事人可协商处理,也可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处理。

9

敏儿

一、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的修改意见。建议将该款增加“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理由是: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校园周边设立……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的规定,并参照《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18修正)》第二十一条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五)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
二、关于第十九条第二款的修改意见。建议将该款“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造成影响”修改为“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音造成影响,有影响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协商并签订协议”。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规范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的若干意见》(京交运输发〔2014〕130号)第三点有关“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音有影响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签订协议并协商予以合理补偿”。

未采纳

1.目前未有法律法规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目前广州老旧城区普遍存在停车问题,在缺乏法律依据情况下,不宜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2.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音有影响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当事人可协商处理,也可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处理。

10

小荷

一、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的修改意见。建议将该款增加“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理由是: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校园周边设立……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的规定,并参照《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18修正)》第二十一条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五)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
二、关于第十九条第二款的修改意见。建议将该款“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造成影响”修改为“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音造成影响,有影响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协商并签订协议”。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规范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的若干意见》(京交运输发〔2014〕130号)第三点有关“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音有影响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签订协议并协商予以合理补偿”。

未采纳

1.目前未有法律法规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目前广州老旧城区普遍存在停车问题,在缺乏法律依据情况下,不宜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2.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音有影响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当事人可协商处理,也可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处理。

11

一、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的修改意见。建议将该款增加“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理由是: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校园周边设立……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的规定,并参照《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18修正)》第二十一条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五)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
二、关于第十九条第二款的修改意见。建议将该款“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造成影响”修改为“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音造成影响,有影响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协商并签订协议”。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规范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的若干意见》(京交运输发〔2014〕130号)第三点有关“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音有影响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签订协议并协商予以合理补偿”。

未采纳

1.目前未有法律法规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目前广州老旧城区普遍存在停车问题,在缺乏法律依据情况下,不宜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2.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音有影响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当事人可协商处理,也可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处理。

12

一、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的修改意见。建议将该款增加“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理由是: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校园周边设立……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的规定,并参照《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18修正)》第二十一条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五)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
二、关于第十九条第二款的修改意见。建议将该款“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造成影响”修改为“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音造成影响,有影响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协商并签订协议”。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规范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的若干意见》(京交运输发〔2014〕130号)第三点有关“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音有影响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签订协议并协商予以合理补偿”。

未采纳

1.目前未有法律法规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目前广州老旧城区普遍存在停车问题,在缺乏法律依据情况下,不宜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2.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音有影响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当事人可协商处理,也可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处理。

13

石鲤维

一、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的修改意见。建议将该款增加“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理由是: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校园周边设立……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的规定,并参照《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18修正)》第二十一条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五)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
二、关于第十九条第二款的修改意见。建议将该款“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造成影响”修改为“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音造成影响,有影响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协商并签订协议”。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规范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的若干意见》(京交运输发〔2014〕130号)第三点有关“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音有影响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签订协议并协商予以合理补偿”。

未采纳

1.目前未有法律法规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目前广州老旧城区普遍存在停车问题,在缺乏法律依据情况下,不宜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2.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音有影响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当事人可协商处理,也可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处理。

14

一、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的修改意见。建议将该款增加“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理由是: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校园周边设立……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的规定,并参照《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18修正)》第二十一条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五)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
二、关于第十九条第二款的修改意见。建议将该款“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造成影响”修改为“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音造成影响,有影响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协商并签订协议”。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规范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的若干意见》(京交运输发〔2014〕130号)第三点有关“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音有影响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签订协议并协商予以合理补偿”。

未采纳

1.目前未有法律法规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目前广州老旧城区普遍存在停车问题,在缺乏法律依据情况下,不宜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2.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音有影响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当事人可协商处理,也可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处理。

15

一、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的修改意见。建议将该款增加“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理由是: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校园周边设立……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的规定,并参照《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18修正)》第二十一条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五)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
二、关于第十九条第二款的修改意见。建议将该款“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造成影响”修改为“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音造成影响,有影响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协商并签订协议”。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规范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的若干意见》(京交运输发〔2014〕130号)第三点有关“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音有影响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签订协议并协商予以合理补偿”。

未采纳

1.目前未有法律法规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目前广州老旧城区普遍存在停车问题,在缺乏法律依据情况下,不宜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2.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音有影响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当事人可协商处理,也可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处理。

16

不变初心

一、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的修改意见。建议将该款增加“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理由是: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校园周边设立……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的规定,并参照《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18修正)》第二十一条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五)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
二、关于第十九条第二款的修改意见。建议将该款“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造成影响”修改为“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音造成影响,有影响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协商并签订协议”。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规范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的若干意见》(京交运输发〔2014〕130号)第三点有关“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音有影响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签订协议并协商予以合理补偿”。

未采纳

1.目前未有法律法规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目前广州老旧城区普遍存在停车问题,在缺乏法律依据情况下,不宜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2.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音有影响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当事人可协商处理,也可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处理。

17

石鲤维

一、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的修改意见。建议将该款增加“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理由是: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校园周边设立……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的规定,并参照《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18修正)》第二十一条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五)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
二、关于第十九条第二款的修改意见。建议将该款“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造成影响”修改为“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音造成影响,有影响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协商并签订协议”。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规范机械式和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及使用的若干意见》(京交运输发〔2014〕130号)第三点有关“设置机械式、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备……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音有影响的,设置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签订协议并协商予以合理补偿”。

未采纳

1.目前未有法律法规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目前广州老旧城区普遍存在停车问题,在缺乏法律依据情况下,不宜禁止在学校周边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2.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或噪音有影响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当事人可协商处理,也可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处理。

18

企业座谈会

建议删除第八条第二款中设置回转车道时不小于七米相关内容,或者按设置等候区域来修改。

采纳

将“设置回转车道时不小于七米”修改为“设置充足的缓冲区间,且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19

建议第十二条中能否进一步明确和简化消防手续。

部分采纳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已现场进行了说明。

20

建议能否进一步降低第八条第一款中六米防火间距的要求。

未采纳

属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强制性条款内容,建议不作调整。

21

建议能否进一步放宽第八条第三款中停车部位高度的要求。

未采纳

属于《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中的技术要求,建议不作调整。

22

建议第十条中交通影响评价能否明确办理程序。

未采纳

由第三方按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141-2010)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相关工作,建议在本《办法》中不再对相关具体程序进行赘述。

23

建议能否增加明确配套充电设施相关要求。

未采纳

本《办法》主要为进一步规范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建设流程以及明确相关设置要求。停车场配套充电设施相关要求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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