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个人 | 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黄仁争 | 政府好,我是一个居住在佛山,但工作在广州的普通市民,而因为跨城交通不是非常方便,文中对于跨城出行线路,每个合乘计划及线路只能匹配一个合乘出行需求,这个规定会导致司机因为费用和费事,会极大地降低接单的概率,因为本来分摊的费用是除了公共交通工具里已经是最便宜的了,不合理限制以后,没人愿意接单了,从而间接提高我们的出行成本,不是每个人都用得起网约车和出租车,在公共交通又不充分方便的情况下,请政府部门慎重制定政策,体谅民生!感谢! | 不采纳 | 限定乘计划及线路只能匹配一个合乘出行需求,一是私人小客车合乘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乘双方的民事行为,而跨城拼单的合乘容易产生足够的盈利,从而催生部分以此为业的非法营运车辆和司机,违背了顺风车的初衷;二是目前已存在大量的私人小客车合乘跨城出行,据了解,大部分跨城合乘均是拼单出行,且司机基本是职业化的非法营运从业者。 |
2 | 石头 | 1.(征求意见稿)第一大条中指出“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其中“部分出行成本”的部分在应给予明确的百分比范围,例如0.1%~50%(含),避免在执法过程中该条例受主观意识影响过多。 2.(征求意见稿)第五大条中指出“单位里程分摊费用不得超过巡游出租车里程续租价的50%”,其中巡游出租车的里程续租价如何具体计算,请在意见稿中明确该计算公式,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时通行费用由合乘各方协商我认为不妥,原因一旦涉及线下协商费用,就避免不了线下收费,理应支持出行提供者线下不收取任何费用,而通行费在成本费用中额外载明,不计入单位里程分摊费用计算。 3.实际上作为真实顺风出行提供者鲜有人使用合乘平台的议价功能,绝大部分选择平台默认价格,该价格是否合法合理合情,意见需给予明确指示,不能存在灰色地带。 4.在真实用车合乘中,时常面临一个合乘需求多人坐车合乘而平台加价,合乘需求者特殊时间段(例如夜晚11点)紧急用车、快速用车而选择加价叫车,与出行提供者协议变更,该市场需求的调节行为均可能使得的分摊费用超过50%,而这块该如何去认定是合法合乘还是某利者乘机某利恰恰在我们的意见稿中是空白的。 | 不采纳 | 1.文件第五点也明确单位里程分摊费用不得超过巡游出租汽车里程续租价的50%,对分摊费用做了概述,目前分摊部分出行成本并无具体参考依据,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以及平台公司三方协商分摊处理。 2.单位里程分摊费用不得超过巡游出租车里程续租价的50%是参考广州市目前巡游车的运价标准制定,同时给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中预留一定限度自由裁量权,过路过桥费等通行费可能会随时间、路线政策等因素变更,不适宜直接明确。 3.平台默认价格必须遵循“单位里程分摊费用不得超过巡游出租车里程续租价的50%”的前提,超过价格收费的,由执法部门予以核查。 4.对于平台突破价格分摊规则加价等涉及非法营运的行为,可由执法部门核查处理。如合乘需求者特殊时间段(例如夜晚11点)紧急用车、快速用车情形,已超出顺风车合乘的定义和宗旨,应当优选网约车、巡游车等营运车出行,而非顺风车。 |
3 | 晃点 | 现状是顺风车根本没有那么多司机在跑,经常叫不到车。所谓非法营运根本不成立,希望有关部门能做一些利国利民的好决策,顺风车的好处很多,提高社会效率,降低出行成本,减少拥堵及环境污染。 | 不采纳 | 市民未提出具体建议和意见。 |
4 | 钟林清 | 1.每个合乘计划及线路只能在一个合乘平台发布。 意见:应可以在多平台发布,司机一般都是找最顺路的,这个平台没有,说不定另一个平台有,这么做等于抹夺了人家的选择权。 2.每个计划及线路只能匹配一个合乘出行需求 意见:建议可匹配2个合乘出行需求,即可接2单,在乘客接受拼座的情况下。 3.不得设置起步价 意见:好多单都是距离乘客有几公里远的,现在油费又贵,顺风车本身的价格已很低,不设起步价,难道要免费接送? 希望贵局能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给顺风车,共同创造绿色出行,不然这样会增加更多黑车。 | 不采纳 | 1.限定每个合乘计划及线路只能在一个合乘平台发布,是为了防止部分合乘出行提供者将同一合乘路线在多个平台发布,突破合乘次数限制,达到盈利目的。 2.目前已存在大量的私人小客车合乘跨城出行,据了解,大部分跨城合乘均是拼单出行,且司机基本是职业化的非法营运从业者,因此限定跨城出行只能匹配一个合乘出行需求。 3.顺风车定义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如设置起步价可能存在盈利空间。 |
5 | 尹伟健 | 对于第三点的第三条,提供合乘服务累计限制去掉,因为这个中短距离合乘次数不一定低于3次,多谢采纳。 | 不采纳 | 本条规定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全天提供不超过三次,且市内出行允许拼车,符合绝大多数市民通勤出行特点,同时也是为了防止部分人员利用合乘名义,从事盈利性非法营运行为。 |
6 | mrl | 我个人认为现在顺风车已经变质,每日接单应该只许两次,顺风车把营运市场搞太乱,不利于行业发展,现在绝大多数人出去跑顺风车,捉也难,应该从源头监管,跨城每日两次,一次去一次回绝对够了, 要把真顺路放第一位。 | 不采纳 | 目前规定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全天提供不超过三次,且市内出行允许拼车,符合绝大多数市民通勤出行特点,同时也是为了防止部分人员利用合乘名义,从事盈利性非法营运行为。 |
7 | 米粒 | 目前顺风车平台有哈罗顺风车,哈罗顺风车,一喂顺风车,这些平台都是公布了乘客线路,然后由司机自己选择接乘客,而司机考虑的更多是经济效益,所以大部分司机都是为了赚钱而接单,很多司机天天接单,金额都是一天几百甚至上千的收入,这样的顺风车司机是顺路吗?已经涉嫌通过顺风车平台非法从事网约车运营,大部分司机跨城订单都是要求乘客出高速费,这也不符合平摊出行成本,符合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如果拒绝真顺风车被认定非法运营,如果界定顺风车为非法运营,个人建议一下几点:1.司机发布行程,必须以自身出行为目的,一定要有证明自身出行目的的原因,比如上下班,探亲,访友;2.司机每天订单必须不超过3单,每月必须不能超过66单,而且每单必须说明自身出行原因;3.长途订单每月不能超过10单,金额不能大于当地工资水平6000元,每天必须说明原因和证明;4.长途订单有没有收取高速费,有收取也是为了盈利,属于非法运营。 | 不采纳 | 1. 合乘出行提供者出行的真实目涉及到其个人隐私信息,即使提供证明无法核查其真实性,不适宜要求提供。 2. 目前限定的是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全天提供不超过三次,对于跨城出行线路,每个合乘计划及线路只能匹配一个合乘出行需求,对一个月总订单数再次限定无必要意义。 3.高速费用属于通行费,由合乘各方协商分摊,将是否收取高速费作为非法营运认定标准无法律依据。 |
8 | john | 你们好,征求意见稿里面只列表了私人小车合乘,我想咨询下如果是有双证即营运车辆做顺风车,属于合规还是违法? | 不采纳 | 与征求意见内容无关。 |
9 | 小市民@ | 这里的巡游出租汽车里程续租价是多少?怎么定的,如果跨市、省又统不统一 | 采纳 | 广州市发改部门在确定巡游出租汽车价格时已明确里程续租价,目前为2.6元/公里。 《意见》拟采纳市民意见,修改为“单位里程分摊费用不得超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里程续租价的50%”。 |
10 | 逍遥遥 | 支持政府依法行政,坚决打击以顺风车名义的非法营运,坚决制止网约车游离于法律之外的野蛮生长,对于危害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牟取暴利的企业和人,必须严惩! | 采纳 | 反映原则性建议,已在《意见》中体现。 |
11 | tgp | 在顺风车平台有保险制度支撑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应该允许。顺风车在基本上不增加道路压力情况下,有类似于公共交通的经济性和环保性,对乘客,车主和社会经济环保效益,是三赢的方案。 | 采纳 | 反映原则性建议,已在《意见》中体现。 |
12 | tgp | 使用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年检合格的小客车,并在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出行计划及线路应当包含具体时间和地点。 这一条不合理,顺风车为啥还需要要求本市核发呢?例如我的车是湖南车牌,但是因为个人原因,长期在珠三角地区行驶,这个时候就无法使用顺风车功能了? | 不采纳 | 鉴于广州市道路交通资源和环境容量有限,如允许外地车辆以合乘名义大量进入,并长期本地化运行,将加剧广州市交通拥堵。 |
13 | 志仔 | 建议有二: 1.应规范平台的行为,加强监管!平台未限注册用户每天接单数,导致问题很多,很多专职司机。 2.可以多平台发布信息,但每天不超三单。对我们这种上下班接顺风车的,方便!也便利群众出行。 3.顺风车名义接单的专职人员很多,方便了群众出行,也存在风险:疲劳驾驶,一车多单,私下交易,出事故保险无法理培等。 | 部分采纳 | 1.《意见》已将每天每车的合乘总次数限制调整为3次; 2.《意见》并未禁止市民在不同平台发布不同的合乘订单信息,只是规定同一个合乘计划及线路只能在一个合乘平台发布。 3.《意见》第四点已明确进一步加强平台公司对车辆、人员监管主体责任。 |
14 | Ivan | 我工作在广州,家在清远,每个周末都往返,也只有我们这类工薪阶层,希望能有人分摊出行费用。合乘并非营利,仅分摊出行成本。希望政府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 | 采纳 | 反映原则性建议,已在《意见》中体现。 |
15 | 汤先生 | 合乘提供建议一天不超4次,刚好两个来回,三次感觉不太合理。 | 不采纳 | 目前规定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全天提供不超过3次,已较之前有所上调,可以满足大部分合乘出行提供者的需求;做一定的合乘数量限制,也是为了防止利用合乘名义变相从事非法营运行为。 |
16 | 胖纸蝈蝈 | 顺风车都没什么利润可以说是公益性啦,顺路就带一两个。补贴油费,方便你我。我真不知为啥不合法?但是也要杜绝一天超三四单(钻顺风车的漏洞) | 采纳 | 《意见》将顺风车行为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双方互助民事行为,在法无禁止的范围内,市民可合理规范使用顺风车;同时《意见》已将每天每车的合乘总次数限制修改为3次。 |
17 | matrix | 应取消免费发布,不然就是给黑车找了一个接客平台。 | 不采纳 | 《意见》已对合乘次数、合乘费用、信息发布方式等作出规定,已设置条件界定合乘与非法营运行为。 |
18 | 大雄 | 方便出行,群众省钱,支持顺风车。 | 采纳 | 反映原则性建议,已在《意见》中体现。 |
19 | 王伟兵 | 支持!建议互通路口换乘写入相关法规,引入国家标准规范,全国范围高速公路和快速路加速推广应用二层结构不用绕行的全互通;交通流量大的路口,规划路口换乘,预约通行预约停车,助力公交优先安稳舒畅出行,自然而然的减少非法营运,促进公共交通健康快速发展;生态健康节水节能减排增效优化营商环境,共建美丽城市! | 不采纳 | 与征求意见内容无关。 |
20 | 平常心 | 一、关于顺风车市场真实现状。5年前,很多真实的顺风车主确实抱着分摊成本的目的接送拼车乘客。经过这几年的变化,很多顺风车乘客根本就没有意识到顺风车的性质是共享而不是服务,用顺风车价格享受专车、快车服务,车主发现接送乘客赚的那点油钱根本不值得浪费那么多时间,况且需要承担太多未知风险,比如违停、剐蹭、车损,原来真正的顺风车主慢慢退出不再接送,但庞大的市场出行需求并未消除,普通百姓确实需要价格低廉的出行方式。到2021年,市面上主要有滴滴、哈啰、嘀嗒三个主要平台,90%的顺风车主是兼职或者全职,真正顺风车主非常少。 二、关于顺风车每天服务次数和非法营运。目前三大平台各有不同,滴滴2次,哈啰本地4次(三个城市累计10次),嘀嗒本地4次(三个城市累计10次),正因为哈啰、嘀嗒每天服务次数多,越来越多车主发现可以跨城跑赚钱,利用顺风车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甚至利用可以在不发布线路的前提下,浏览哈啰和嘀嗒平台的跨城路线,从事黑车活动谋利,严重扰乱顺风车市场,违背顺风车的本质。建议除5-7座私人小型车可以注册顺风车主外,其余车型不准注册,严格限定顺风车服务次数为每日4次,关闭平台浏览非自身发布线路外跨城订单的功能,这样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难度大大增加。 三、关于跨城出行是否拼座问题。应允许跨城订单拼座2个订单,尤其是节假日,方便群众出行,减轻高速公路运行压力。 四、关于通行费(高速费)由谁承担问题。目前三大平台,市内订单由乘客承担,跨城订单默认由车主承担,但是车主有选择路线的权利,可以走国道。这样经常出现扯皮现象,很多乘客意见很大,甚至投诉车主。建议明确“通行费等费用由合乘各方协商分摊”,或者在平台增加乘客选择是否走高速选项,价格不同,愿意出钱赶时间的出点高速费,不愿意的必须备注不支付,不能模棱两可。 | 部分采纳 | 《意见》修订中,明确使用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年检合格的小客车,并在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出行计划及线路应当包含具体时间和地点,合乘出行发布者必须先在平台发布行程单再与乘客出行需求进行匹配,并限定跨城出行只能匹配一个合乘出行需求,以打击非法营运,目的正是为了界定合乘行为边界,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 《意见》已明确过桥过路费由合乘各方协商分摊。 |
21 | 市民 | “使用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年检合格的小客车”,此点不合理,应删除。非“粤A”牌照的车辆不应该排除在外。 | 不采纳 | 鉴于广州市道路交通资源和环境容量有限,如允许外地车辆以合乘名义大量进入,并长期本地化运行,将加剧广州市交通拥堵。 |
22 | 123 | 无起步价?建议乘客前往司机起点,到达司机终点后,乘客再自行前往自己终点。这样就真顺风车了 | 不采纳 | 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定义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互助行为,分摊费用不宜参照营运车设置起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