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意见来源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及说明 |
1 | 市民“Anson” | 1.希望相关部门加强对运营单位的管理,良性竞争,淘汰一些不合格的车辆,保证车辆安全运行。 | 采纳。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非营运、营运车辆的管理,保障车辆运行安全,相关部门会依法落实有关安全管理要求。根据规范性文件制订的有关要求,《意见》不需对法律法规已明确的事项作重复表述。 |
2 | 2.希望在市区设置一些楼巴车站,固定上车点目前很多楼巴都是路边上下车,存在安全隐患。 | 部分采纳。 《意见》已对停靠点设置提出安全性要求,具体建议为实施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
3 | 市民“void” | 1.第二、三条“以营利为目的”定义不明确:部分楼巴线路(主要是住宅小区来往区外的线路)往返市区、郊区,运行成本确实高昂,甚至票款、广告收入无法覆盖运行成本,需要物业补贴“接济”的楼巴也不在少数,按一定价格向乘客收取票款有利于楼巴更长久为小区居民服务。楼巴乘客自行评估,综合考量价格、效率和服务质量自愿选择购票乘车,支付票款作为车费是约定俗成的“分摊运行成本”方式,从楼巴这一事物出现开始即是如此,延续至今已超过20年,不应被视作“以营利为目的”。 依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补充规定在符合相关法规情况下允许存在票款、广告收入,但相关收入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楼巴运营(包括但不限于开立专用账户,公示收支等指导意见) 此外,参照第三条“分摊运行成本”相关内容,建议补充“价格调整”相关内容:“价格调整”也应当平等协商、征求小区居民意见,且需要提前公示,并就“价格调整”提前公示期限给出指导意见(当前意见稿中未包含)。 | 部分采纳。 一是《意见》第三条已明确“与住宅小区居民商议、约定分摊部分运行成本”的原则,具体分摊、费用收取、调整等方式属于双方民事范畴的行为,不宜纳入规范性文件的规范范围。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楼巴服务价格未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行政部门提出价格调整意见暂无相关上位法依据。三是本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楼巴的广告收入未作禁止性规定。四是根据市民意见,将第三条修改为“楼巴的起讫点应至少有一端在住宅小区,其线路开行、调整、停运、成本费用等应与住宅小区居民或其代表组织平等协商,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开的原则……” |
4 | 2.第四条第2款“揽客倾向”“招揽其他社会人员乘坐”定义不明确:前款已对楼巴做出“运行线路至少一端在住宅小区”、“服务信息公布仅限所服务的住宅小区”等限制要求,已经决定了其乘客具有“往来小区内外”的出行需要,其中也应当包含到访社区的访客和临时住户。现实中,部分社区楼巴确实会在办理优惠票卡时要求持卡人为业主或非临时住户,但同时允许访客和临时住户购买全价单程票解决出行需求。以“最大社区”祈福新邨为例,到访社区的访客或临时住户乘坐楼巴,无论前往或离开小区,只要付清车费购票乘车或仅乘坐行经公开道路(封闭式小区门禁范围外)的免费楼巴线路,就现状而言并不会被拒绝乘坐。访客和临时住户同样有楼巴出行需要,不应被视作“揽客”或“招揽社会人员乘坐”,亦不应额外设定歧视性规则。 此处应当适当修改完善,例如增加明确“服务对象主要包含业主、住户、访客”相关表述,并禁止承运方私自变更服务内容变相从事非法营运。 | 部分采纳。 根据市民建议,修改第四条(二)“……不得在住宅小区外对其他社会公众发布具有揽客倾向的楼巴广告信息以及招揽起讫点不在住宅小区的其他社会人员乘坐。” |
5 | 3.第四条第4款“终止运行”应补充“征求业委会(或同等的小区居民代表组织)同意及其他相关意见”,建议补充“住宅小区原自有楼巴如放弃运行,停运前仍可充分讨论引入公交企业接手运营原楼巴线路作为替代选择的可行性”相关表述。 | 部分采纳。 一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楼巴服务未纳入物业管理范围,楼巴服务是楼巴运行组织者主动承诺或者与住宅小区居民协商提供的住宅增值服务,是双方自愿的民事行为,楼巴停运是否纳入业委会决策宜由各个住宅小区业主自行决定。根据市民建议,修改第四条(四)“因住宅小区居民出行需求等原因,楼巴运行组织者计划终止自有楼巴运行的,应当提前在住宅小区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并充分征求住宅小区居民意见,公示期应不少于60天……”。二是引入“定制公交”提供小区出行服务,属于市场行为,住宅小区原自有楼巴如放弃运行,停运前可讨论引入公交企业通过“定制公交”等服务代替原楼巴线路作为选择,该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未作禁止,因此不需要特别写入条款。 |
6 | 4.关于“定制公交”进入社区,鼓励公交企业根据居民出行需求开设“定制公交”参与楼巴服务,与现有公交、楼巴互补,为小区居民出行提供更多便利,但应当避免以营造一家独大“垄断”局面为目的进行的刻意开行重复线路、“烧钱”打价格战等各种形式的恶性竞争;同时“定制公交”进入小区应征求小区居民或居民代表组织(如业委会)同意,可以要求物业提供必要场地及其他相关便利。 | 部分采纳。 一是《意见》已明确“可选择与具有相应营运资质的第三方合作提供包车客运、定制公交等交通出行服务”,政策支持公交企业参与提供住宅小区运输服务;二是关于“定制公交”的运营规定已有公共交通的相关法规文件进行规范。三是根据不同小区的管理公约,住宅小区居民、小区物业公司协商决定“定制公交”是否能进入小区的方式也不一样,因此不宜在规范性文件中统一规定,适宜由各个住宅小区根据各自管理公约自行决定。 |
7 | 市民“哦心” | 本人居住增城区永宁街合景花漫里小区,门口就一路公车,需要等30-80分钟才有一班车开出,这部车能去到白江地铁口。想要去香雪地铁口,就只能走20分钟左右到达另一个公交车站才能到达。有大巴车又只在上下班的时候那么几班车。这周边的小区越来越多,市区的楼价很贵,只能买增城,据了解,住我们小区的大部分都是年轻人,上班都在市区的居多,周末要外出也很麻烦,特别带着小孩。希望能在小区门口,直达市区,以及地铁口的楼巴增多几班。比如到香雪地铁口,到天河客运站,到广州东站,到火车总站等之类的。我们回老家也只能到天河客运站坐车。每次要出去办事,都得提前两个多小时出发,很心累。诚恳迫切的希望领导能来考察考察,满足我们的心声 | 该建议未针对规范性文件相关条款,属于其他事务性建议。 |
8 | 市民“东哥” | 我认为楼宇巴士在解决居民出行难的状况下,是一个不错的选项。小区到地铁、到商业繁华区等处,为居民提供方便是值得推崇的。楼巴的运行是公益的,因此,其运行成本需要经过业主大会审核,并定期公布。可以从公共收益中支出,也可以额外支付,总之要在经过相关程序后予以认定。从小区业主长期需求来说,发展交通事业,特别是改善交通方面还是要不断加强。比如:黄浦区有轨电车1号线东延工程要尽快落地。要路修到哪里,公交车就延伸到哪里。这才是交通事业的最终落脚点。 | 部分采纳。 一是《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业主共有资金的支出范围,楼巴运行成本未列入相关支出范围。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楼巴服务未纳入物业管理范围,楼巴服务是楼巴运行组织者主动承诺或者与住宅小区居民协商提供的住宅增值服务,是双方自愿的民事行为,运行成本的公开方式由双方依约决定。三是根据市民意见,将第三条修改为“楼巴的起讫点应至少有一端在住宅小区,其线路开行、调整、停运、成本费用等应与住宅小区居民或其代表组织平等协商,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开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