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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说明

发表时间:2022-10-10 14: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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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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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8月25日起至9月23日,市交通运输局通过门户网站就《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通过电子邮件、网站留言等方式,共收到反馈意见12条,现将相关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予以公布。


  附件:《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表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0月10日

附件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表

序号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及说明

1

一、建议等正在修编的《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发布后再修订。

未采纳。

本办法为了规范我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工作要求,《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修订与本办法的修订不存在冲突,且交通运输、水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2

二、1.建议删除与质量监督、验收管理无关且已在《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中规定的内容,如第三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部分内容)、第十二条(部分内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部分内容)、第十五条(部分内容)、第十七条等条文;2.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等法规文件,增加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内容等方面需要细化的内容。

未采纳。

1.第三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部分内容)、第十二条(部分内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部分内容)、第十五条(部分内容)、第十七条等条文是针对我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提出的具体要求;
2.本办法已对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3

三、建议取消“第二章 工程划分”内容。

部分采纳。

保留第二章“工程划分”的划分原则,保留人防工程在项目中工程划分的原则,保留明确城际铁路项目的工程划分方式可参照地下铁道工程相关标准实施。删除工程各层次划分的具体内容。

4

我住在广州番禺区沙湾镇新碧路芷兰湾,请求开通从这边到南站的直通公交车。小区内至少是数十万人居住的。

另能否在规划内在这边设置一个地铁站点呢?

未采纳。

此条意见与《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无关,为无效意见。

5

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道,yh城至通达创意园中间路段,即艺彩印刷附近的路段,维修过久。不到一百米的路,从约2022年2月维修至2022年七月。妨碍交通。时效过慢。鹤龙街道鹤边牌坊附近,修建地铁路段,去年十一月至今未修好。要每次出门上班都要绕路。麻烦尽快吧。

未采纳。

此条意见与《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无关,为无效意见。

6

做好地铁站竣工后的复绿工作。

未采纳。

此条意见与《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无关,为无效意见。

7

建议将地铁11号线有的地铁站竣工后,把复绿纳入验收范围,并征求附近居民意见。

未采纳。

此条意见与《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无关,为无效意见。

8

地铁11号线经粤垦路和东莞庄交叉位置,应设立地铁出入口,在广园路对面增设出入口。会明显缓解暨大华文学院、华工西门、富力院士庭,电子五所、广外艺术学院、农垦局、军区宿舍在这一带密集的人口出行需求与道路建设严重不配套的矛盾,显著缓解粤垦路东莞庄路一带严重的交通堵塞情况。

未采纳。

此条意见与《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无关,为无效意见。

9

认真学习上述文件

未采纳。

此条意见与《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无关,为无效意见。

10

1、原文:第三条 广州市管理权限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际铁路工程的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因广州市还会管理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如已建成通车的广佛线、七号线,因此,建议修改为:第三条广州市管理权限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城际铁路工程的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部分采纳。

去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城市”二字,将范围扩大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城际铁路工程。

11

2、“第二章工程划分”中第五条的(三) 分部工程中,没有电梯工程,建议补充。

部分采纳。

第二章“工程划分”的划分原则保留,删除工程各层次划分的具体内容。

12

3、“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第十四条建议增加“工程材料进场检查”的职责;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第十八条建议增加“未确定处理方案,涉及部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要求。

部分采纳。

1.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材料进场检查并见证取样,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并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等现场质量监理职责,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工程监督机构报告项目质量信息。
2.轨道交通工程出现以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督促责任主体单位分析质量问题发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及时报告工程监督机构,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中5.0.8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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