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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说明

发表时间:2024-05-30 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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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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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24日起至5月23日,市交通运输局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就《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通过网站留言、电话告知等方式,共收到反馈意见8条,现将相关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予以公布。


  附件:《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表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30日


附件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广州市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表

序号

意见来源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及说明

1

市民“Jerry”

电动车车灯问题,晚上电动车车灯比小车的远光灯还亮,有些电动车直接加装几个灯上去,真是亮瞎眼了。

未采纳。

不属于本次《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

2

市民“刘女士”

建议加大对维修企业维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力度。

采纳。

针对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在维修过程中,编造维修理由误导消费或虚列维修项目,以及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行为,《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已经在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上位法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

市民“周先生”

建议加强公布合法经营的维修店名单渠道,便于消费者查询。

采纳。

《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已经明确要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已备案且合法正常经营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定期更新,供社会查询和监督。

4

市民“木木”

第十六条 【排放性能维护】 --应增加或整合纳入对声量/分贝排放维护的相关要求,特别是中重型货车、危重作业车、特种作业车。

未采纳。

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所说的排放性能维护是指对机动车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行为。对于车辆声量或者分贝方面的要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地方性法规,2018年12月29日施行)已有明确规定,故不纳入本次《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

5

市民“谭先生”

希望部门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配件的高质量要求,以及维修标准的要求。提出以下4条建议:

1.着力夯实企业的生产力,从企业生产的质量、技术、设施三方面作出要求。

2.技术角度看,汽车配件的质量应制定新标准。

3.现企业实行管理跟技术分开,但部门之间互相扯皮,不利于企业未来发展。建议工程师需要懂管理,将企业的管理与技术合二为一。

4.建议广州市政府部门在说法、方法、做法予以创新。

1.未采纳。

配件的生产不属于本次《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

2.未采纳。

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汽车的配件生产经营企业,不属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不适宜在《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另对于汽车配件使用要求,《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已有相应规定。

3.未采纳。

配件生产经营企业不属于机动车维修企业,其相关管理不属于本次《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

4.部分采纳。

《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在修订过程中已创新性地增加部分管理内容,如首次新增网络平台配合管理部门对入驻平台的经营者相应的管理义务、新增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的定位及职责条款、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将诚信评价情况、维修电子数据记录上传情况、投诉情况以及行政处罚纳入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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