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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发表时间:2024-06-11 15: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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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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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2月18日,市交通运输局就《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阶段,市交通运输局共收到反馈意见194条,其中属于办法内容的意见161条,不属于办法内容的意见33条。现将相关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表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6月10日


附件

《广州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表

序号

意见类型

意见内容

数量

采纳情况

1

增量指标配置额度

建议放宽调控政策,如增加普通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和增加指标总量、对增城、从化、南沙等地设置区域指标,或者取消调控政策。

15条

部分采纳。本次修订明确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新能源车增量指标可直接申领,并新增累计摇号次数达72次以上个人可直接申领普通车增量指标措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重道远,为巩固调控成效,引导市民优先选购节能环保车型,现阶段仍需对污染排放相对较高的普通燃油车实施调控。目前市民获取指标的渠道多样,刚需群体可以通过直接申领节能车指标或新能源车指标解决拥车需求,且设置区域指标可能会带来普通燃油车无序增长、交通管理更加复杂等问题,暂不具备设置区域指标的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

2

建议收紧调控政策,减少增量指标配置额度,对新能源车指标进行限制,如对新能源车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申请条件限制、插电混合动力不纳入新能源车范畴等。

15条

未采纳。减少增量指标配置额度和对新能源车指标进行限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文件精神。给予新能源车指标政策倾斜,有利于促进车辆节能减排,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插电混合动力车型属于新能源汽车范畴。

3

将每月未成功配置的节能车指标转换为普通车指标配置。

3条

节能车增量指标已调整为直接配置,不存在当月未成功配置节能车指标在次月转为普通车指标配置的情形。

4

建议对网约车申请增量指标进行严格管控。

2条

未采纳。有关做法限制了网约车行业准入,涉嫌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且在指标申请环节,难以限制车辆的使用性质。

5

增量指标配置方式

建议优化增量指标阶梯摇号政策,如增加多年久摇不中申请人的摇号基数序号、对摇号达到一定年限的申请人直接配置指标、摇号基数序号上不封顶等,缓解“久摇不中”问题。

30条

采纳。

6

建议增量指标配置向无车家庭倾斜,如向无车家庭直接配置指标、增加无车家庭的摇号基数序号、对二胎或多胎家庭增加摇号基数序号。

14条

部分采纳。办法修订后,我市每个家庭相关成员均可直接申领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新能源车增量指标,累计摇号次数达72次以上的也可直接申领普通车增量指标,获得指标的渠道和方式更加多样,基本可满足家庭拥车需求。同时考虑到目前车辆登记、税费缴纳、保险购买等均与个人对应,以家庭为单位配置指标相关措施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不强。

7

建议对指标摇号透明化、公开化,邀请媒体现场对每月摇号情况进行现场直播,按月公布增量指标中签人员的中签结果、中签编码、阶梯摇号情况等。

3条

采纳。

8

建议取消摇号政策,全部改为竞价,或者取消竞价政策,全部改为摇号。

2条

未采纳。“无偿摇号+有偿竞价”灵活多样的指标配置方式,可满足不能群体的需求,更具合理性。

9

增量指标申请资格

建议收紧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增量指标资格,在增量指标配置上向本市户籍人员倾斜,如分本市户籍人员和非本市户籍人员配置额度、非本市户籍群体只能参加竞价或节能指标摇号、保留办理居住证和居住登记要求、增加申请节能车缴纳医保要求等,或对本市户籍人员免摇号直接配置。

29条

部分采纳。个人增量指标申请条件已向本市户人员倾斜,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普通车增量指标需满足近3年累计缴纳满24个月的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条件,而本市户籍人员则无此要求。若在额度上进行分割,存在合理性和公平性争议;若对本市户籍人员免摇号直接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也存在公平性争议,且无法实现燃油车增量调控的目的。取消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增量指标居住证和居住登记条件,有利于提高市民申请指标便利度,并与公安交警部门在车辆上牌环节取消居住证条件保持一致。

10

建议放宽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增量指标资格条件,支持取消居住证、居住登记或缴纳社保要求。

9条

采纳。

11

建议修改指标过期未使用满两年才能重新摇号的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形设置不同的限制时间。

2条

采纳。

12

建议不要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签发地为广州市。

2条

采纳。

13

建议给与周边城市通勤群体特殊优待,比如增设相关指标或者放宽普通车竞价资格、取消社保要求等。

2条

未采纳。有关做法存在公平性争议,且我市指标配置方式灵活多样,相关群体均可通过直接申领节能车增量指标、新能源车增量指标解决拥车需求。

14

建议扩大单位申请增量指标的投资额核定的范围,将除了工信领域和商业领域的其他领域投资纳入统计。

1条

采纳。

15

建议将第十四条的“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相关条文调整至附则中,同时列明“按规定不需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性质包括哪些。

1条

未采纳。“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放在第十四条更方便读者阅读。按规定不需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形难以全部枚举,在政策实施中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释说明。

16

建议对残疾人申请普通车增量指标给予优惠政策。

1条

未采纳。我市一直重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但对残疾人获取指标给予优惠政策存在公平性争议。

17

建议允许申请人可同时申请节能车与普通车摇号。

1条

新出台的调控政策已取消节能车摇号。

18

建议明确单位申请增量指标税款缴纳按照所属期统计。

1条

未采纳。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所属期统计税款变动性较大,无法确保唯一性,难以准确核算单位纳税的最终实际贡献。

19

指标使用管理和服务

建议延长指标有效期。

6条

未采纳。目前指标有效期12个月,已预留足够的购车上牌时间。

20

建议更新指标申领期限由24个月恢复至为修订之前的12个月,或者自车辆转出或者办理其他业务后自动获得2年有效期,无需申请。

5条

未采纳。公安车管部门已将车辆转让或报废后的原车辆号牌号码保留期由1年延长至2年,与之衔接,为避免市民因误解以及为预留足够的车辆置换时间,同步延长更新指标申领期限。

21

建议允许指标买卖或者交易,或者允许同家庭成员之间可以无条件互相使用或转让指标。

5条

未采纳。小客车指标属于车辆上牌资格,不允许借用、租赁、转让或继承。本次修订已增加夫妻间一方可将车辆转移至无车一方的条款。

22

建议指标管理机构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如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核申请,无论“复核通过”还是“复核不通过”都发短信通知,对指标有效期截止时间分阶段提醒。

3条

采纳。

23

建议对个人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延长编码保留期。

3条

采纳。

24

建议对节能车和新能源车进行定义或设置国标标准。

2条

采纳。

25

建议延长更新指标申领期限,以及同步延长因车辆被盗抢申领其他指标的申领期限。

2条

采纳。

26

建议将增量指标摇号时间调整至每月15日。

1条

未采纳。增量指标摇号的申请、审核、配置等工作均需要一定时间,保持政策延续性,故每月摇号活动安排在每月下旬开展。

27

建议明确夫妻车辆如何办理转移过户登记。

1条

采纳。

28

其他建议

对开四停四限行措施调整为早晚高峰限行措施的意见。

14条

不属于本办法修订内容。

29

维持开四停四限行措施,取消早晚高峰限行。

10条

不属于本办法修订内容。

30

建议改造、拓宽广州道路情况,研究广州交通提速增效安全办法。

3条

不属于本办法修订内容。

31

建议增加市内停车泊位。

2条

不属于本办法修订内容。

32

建议对本市户籍但不在本市工作的博士和博士后人群,纳入博士和博士后竞价补贴范畴。

1条

不属于本办法修订内容。

33

建议不再出台新能源车免停车费等不平衡政策。

1条

不属于本办法修订内容。

34

建议增加交管人员加强交通疏导与违章处罚,保障交通顺畅。

1条

不属于本办法修订内容。

35

建议对新能源车单独征收与车船税等额的广州市公共道路使用费。

1条

不属于本办法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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