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客运行业管理服务,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近年来客运行业管理政策变化和本市行业实际,修订完善了《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凌晨2时至5时准予运行营运客车的认定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1月10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338号410室,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客运管理科(邮政编码:510405)
(二)联系电话:020-86010530
特此通告。
附件: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凌晨2时至5时准予运行营运客车的认定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凌晨2时至5时准予运行营运客车的认定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营运客车凌晨2时至5时运行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凌晨2时至5时营运客车运行管理的通知》(粤交运〔2016〕610号)、《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规〔2023〕4号)等文件要求,现对凌晨2时至5时准予运行营运客车予以认定,意见如下:
一、本意见适用于从事营运客车经营的广州市籍客运企业,营运客车是指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广州市籍道路旅客运输车辆。
二、本意见由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由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负责具体执行。
三、符合下列情形的营运客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所属客运企业可通过广东省企业服务平台报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认定(其中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所属客运企业报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认定前,应当经所在区交通运输部门初审),认定通过后准予凌晨2时至5时运行:
(一)为民航机场、铁路(含高铁、轻轨)站场、出入境口岸等交通集散地提供接送转乘服务且单程运营里程在200公里以内的营运客车。
(二)从事线路固定的通勤包车、定制客运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运营里程在200公里以内的营运客车。
(三)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政府部门调用执行应急保障运输任务的营运客车。
(四)政府部门或军队需调用执行会议、活动、特殊用车任务,以及查处违法违规客车时涉及乘客转运服务保障的营运客车。
四、认定通过信息可通过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广东交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查询。
五、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车辆需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交运规〔20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准予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营运客车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确保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凌晨2时至5时准予运行营运客车认定意见的通知》(穗交规字〔20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