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根据有关部门移交的亡人事故线索,2026年4月22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线索所涉及的湖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约车平台(以下简称某出行平台)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查,2026年3月1日至3月23日,在某出行平台对其注册的某驾驶员人脸识别记录中,有35条包含有“非账号本人认证”等预警提醒,存在“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不一致”的情况,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但该平台未采取措施消除该隐患。
二、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及各项证据显示,某出行平台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考量当事人(某出行平台)的违法性质、情节等因素,结合《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消除隐患,处一万元罚款。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7月修订)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检查记录应当保存。对检查中发现的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九条:“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或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四、案件评析
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某出行平台对隐患负有主动排查、及时消除的法定义务,在系统多次预警的情况下,其仍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放任隐患持续存在,最终酿成事故。
根据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隐患排查”等相关工作要求,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督促问题隐患闭环整改,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全力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本案针对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增强了企业的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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