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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十)】广XX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发表时间:2022-02-15 14: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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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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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9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对广XX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就其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参与营运的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执法约谈,要求广XX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与营运,该公司于11月11日向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提交规范经营承诺书作出书面承诺。但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仍于11月25日及11月30日发现广XX公司存在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参与营运的违规经营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12月6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对广XX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通过检查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会议等有关工作台账,发现该公司在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约谈后未按照要求对有关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参与经营作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召开专门安全生产会议对有关隐患问题进行督促治理,导致企业仍然存在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参与经营的事故隐患,涉嫌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调查与处理

  经前期调查各项证据,结合整改复查的情况,市交通运输局对广XX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在保障其陈述申辩和法定救济权利的情况下,依法给予广XX公司罚款人民币1万元、给予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七十条第一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评析

  为追求经济利益及降低违法成本,部分客运企业利用自身获得客运经营许可,违法使用无《道路运输证》大客车向用车单位提供用车服务(包括通勤、旅游等),存在较大安全事故隐患,时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同时,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虽然可利用一般道路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车辆每次的违规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处罚,但因处罚金额较低,无法真正对企业违规经营获益造成触动,企业仍存在未能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能履行好自身职责,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未能与企业自身实际相结合,甚至对已经出现的隐患视若无睹,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治理,造成使用无《道路运输证》大客车参与营运的行为屡禁不止。

  为扎实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深刻汲取有关事故教训,本案针对广XX公司提交整改报告(或承诺书)后,仍存在使用无《道路运输证》大客车参与违规经营行为的隐患问题,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坚持底线思维、辩证思维、主动作为,聚焦企业第一责任人,积极运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督促和检查消除隐患职责,及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违法行为依法分别进行了查处,进一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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