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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十一)】安X用车平台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生产违法案

发表时间:2022-02-15 15: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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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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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3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对威海市兴XX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安X用车平台”,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查,发现安X用车平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存在未记录培训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安X用车平台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2000元罚款,并责令安X用车平台限期整改。

  整改期限届满后,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于10月对安X用车平台的上述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其在9月后新入职的9名驾驶员培训记录仍然存在代签等现象,不符合整改要求。

  二、调查与处理

  经进一步调查及证据显示,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安X用车平台逾期未改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作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范围是对此次检查发现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9名驾驶员对应车辆,停止派单7天),并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分别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案件评析

  由于交通运输行业涉及公共服务,责令整个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将减少公共服务的提供,可能影响市民生活出行。本案中,安X用车平台因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及责令限期整改后,仍未加以重视,整改期届满后仍未针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整改,进一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市交通运输局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综合考量当事人具体从业活动、违法经营活动等因素,并在充分调查、审慎的基础上依法对安X用车平台及相关责任人处以部分停产停业、罚款等行政处罚,一是有利于督促网约车平台企业强化对业人员教育培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促进网约车等交通运输新业态发展,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另外,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于2021年9月1日施行,并对有关违法行为加重处罚。因此,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相关条款对网约车平台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体现了行政处罚“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充分维护和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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