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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协议书(委托11个区实施广州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部分业务)

发表时间:2022-07-01 09: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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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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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广州市越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

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受委托方:广州市越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委托方”)继续委托广州市越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受委托方”)实施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委托方委托受委托方负责受理广州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部分业务,做好业务审批办理、归档及相关管理工作,具体指出租汽车、道路客货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遗失补办和破损换证、资料修改、注销、到期换证(备注:有关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异地备案,若上级有新政策新要求,再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开展)。按照广东政务服务网统一的事项名录,上述委托事项清单具体为:

  (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备注: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资料修改、遗失补办和破损换证、注销、到期换证业务情形委托区办理)

  (二)广东省内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到期换发;

  (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资料变更;

  (四)省内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注销。

  后续若广东政务服务网的事项名录有调整,按调整后的事项清单执行。

  二、委托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受委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办理委托事项相关业务,具体包括:

  (一)受理相关事项的申请业务。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规定完成审批。

  (三)制作、核发从业资格证(含电子证件)。

  (四)负责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质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范纸质业务档案、建立完善电子档案”原则,加强从业资格业务档案管理,做好档案整理、存储,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调阅。

  三、双方责任

  (一)委托方

  1.对受委托方实施委托事项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指出受委托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协议书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受委托方纠正;受委托方未予纠正的,有权变更或撤销受委托方错误的审批事项。

  2.向受委托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表证单书及审批标准、技术规范等文件。

  3.加强对受委托方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及时帮助受委托方解决从业资格证件管理中的问题和困难。

  4.定期评估受委托方的实施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实施事项清单的建议。

  5.依法承担受委托方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受委托方

  1.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委托职权,不得将受委托的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印章或电子印章仅用于实施委托事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公开办事指南,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在行使委托权限时,应当严格执行委托方制定的全市统一标准,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指导、检查和纠正。

  3.建立完善行政文书、证件制作、资料档案等管理制度。

  4.依法承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5.承担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委托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协助办理因行使委托权限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四、委托期限

  自签订之日起,委托方将上述事项委托给受委托方实施,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事项权限作出调整时止。

  五、其他事项

  (一)如出现约定的委托事项和权限不符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变更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协议书一式四份,自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委托方和受委托方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上传到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委托方:        受委托方:

  单位负责人:沈颖    单位负责人:李毅强

  时间:2022年6月23日    时间:2022年6月23日


2.委托广州市海珠区交通运输局

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受委托方:广州市海珠区交通运输局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委托方”)继续委托广州市海珠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受委托方”)实施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委托方委托受委托方负责受理广州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部分业务,做好业务审批办理、归档及相关管理工作,具体指出租汽车、道路客货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遗失补办和破损换证、资料修改、注销、到期换证(备注:有关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异地备案,若上级有新政策新要求,再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开展)。按照广东政务服务网统一的事项名录,上述委托事项清单具体为:

  (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备注: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资料修改、遗失补办和破损换证、注销、到期换证业务情形委托区办理)

  (二)广东省内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到期换发;

  (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资料变更;

  (四)省内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注销。

  后续若广东政务服务网的事项名录有调整,按调整后的事项清单执行。

  二、委托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受委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办理委托事项相关业务,具体包括:

  (一)受理相关事项的申请业务。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规定完成审批。

  (三)制作、核发从业资格证(含电子证件)。

  (四)负责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质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范纸质业务档案、建立完善电子档案”原则,加强从业资格业务档案管理,做好档案整理、存储,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调阅。

  三、双方责任

  (一)委托方

  1.对受委托方实施委托事项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指出受委托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协议书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受委托方纠正;受委托方未予纠正的,有权变更或撤销受委托方错误的审批事项。

  2.向受委托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表证单书及审批标准、技术规范等文件。

  3.加强对受委托方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及时帮助受委托方解决从业资格证件管理中的问题和困难。

  4.定期评估受委托方的实施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实施事项清单的建议。

  5.依法承担受委托方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受委托方

  1.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委托职权,不得将受委托的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印章或电子印章仅用于实施委托事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公开办事指南,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在行使委托权限时,应当严格执行委托方制定的全市统一标准,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指导、检查和纠正。

  3.建立完善行政文书、证件制作、资料档案等管理制度。

  4.依法承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5.承担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委托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协助办理因行使委托权限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四、委托期限

  自签订之日起,委托方将上述事项委托给受委托方实施,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事项权限作出调整时止。

  五、其他事项

  (一)如出现约定的委托事项和权限不符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变更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协议书一式四份,自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委托方和受委托方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上传到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委托方:        受委托方:

  单位负责人:沈颖    单位负责人:陈永红

  时间:2022年6月23日    时间:2022年6月23日


3.委托广州市荔湾区交通运输局

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受委托方:广州市荔湾区交通运输局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委托方”)继续委托广州市荔湾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受委托方”)实施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委托方委托受委托方负责受理广州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部分业务,做好业务审批办理、归档及相关管理工作,具体指出租汽车、道路客货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遗失补办和破损换证、资料修改、注销、到期换证(备注:有关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异地备案,若上级有新政策新要求,再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开展)。按照广东政务服务网统一的事项名录,上述委托事项清单具体为:

  (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备注: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资料修改、遗失补办和破损换证、注销、到期换证业务情形委托区办理)

  (二)广东省内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到期换发;

  (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资料变更;

  (四)省内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注销。

  后续若广东政务服务网的事项名录有调整,按调整后的事项清单执行。

  二、委托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受委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办理委托事项相关业务,具体包括:

  (一)受理相关事项的申请业务。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规定完成审批。

  (三)制作、核发从业资格证(含电子证件)。

  (四)负责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质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范纸质业务档案、建立完善电子档案”原则,加强从业资格业务档案管理,做好档案整理、存储,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调阅。

  三、双方责任

  (一)委托方

  1.对受委托方实施委托事项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指出受委托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协议书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受委托方纠正;受委托方未予纠正的,有权变更或撤销受委托方错误的审批事项。

  2.向受委托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表证单书及审批标准、技术规范等文件。

  3.加强对受委托方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及时帮助受委托方解决从业资格证件管理中的问题和困难。

  4.定期评估受委托方的实施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实施事项清单的建议。

  5.依法承担受委托方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受委托方

  1.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委托职权,不得将受委托的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印章或电子印章仅用于实施委托事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公开办事指南,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在行使委托权限时,应当严格执行委托方制定的全市统一标准,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指导、检查和纠正。

  3.建立完善行政文书、证件制作、资料档案等管理制度。

  4.依法承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5.承担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委托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协助办理因行使委托权限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四、委托期限

  自签订之日起,委托方将上述事项委托给受委托方实施,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事项权限作出调整时止。

  五、其他事项

  (一)如出现约定的委托事项和权限不符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变更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协议书一式四份,自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委托方和受委托方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上传到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委托方:        受委托方:

  单位负责人:沈颖    单位负责人:刘扬彦

  时间:2022年6月23日          时间:2022年6月23日


4.委托广州市天河区交通运输局

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受委托方:广州市天河区交通运输局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委托方”)继续委托广州市天河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受委托方”)实施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委托方委托受委托方负责受理广州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部分业务,做好业务审批办理、归档及相关管理工作,具体指出租汽车、道路客货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遗失补办和破损换证、资料修改、注销、到期换证(备注:有关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异地备案,若上级有新政策新要求,再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开展)。按照广东政务服务网统一的事项名录,上述委托事项清单具体为:

  (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备注: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资料修改、遗失补办和破损换证、注销、到期换证业务情形委托区办理)

  (二)广东省内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到期换发;

  (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资料变更;

  (四)省内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注销。

  后续若广东政务服务网的事项名录有调整,按调整后的事项清单执行。

  二、委托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受委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办理委托事项相关业务,具体包括:

  (一)受理相关事项的申请业务。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规定完成审批。

  (三)制作、核发从业资格证(含电子证件)。

  (四)负责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质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范纸质业务档案、建立完善电子档案”原则,加强从业资格业务档案管理,做好档案整理、存储,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调阅。

  三、双方责任

  (一)委托方

  1.对受委托方实施委托事项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指出受委托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协议书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受委托方纠正;受委托方未予纠正的,有权变更或撤销受委托方错误的审批事项。

  2.向受委托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表证单书及审批标准、技术规范等文件。

  3.加强对受委托方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及时帮助受委托方解决从业资格证件管理中的问题和困难。

  4.定期评估受委托方的实施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实施事项清单的建议。

  5.依法承担受委托方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受委托方

  1.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委托职权,不得将受委托的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印章或电子印章仅用于实施委托事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公开办事指南,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在行使委托权限时,应当严格执行委托方制定的全市统一标准,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指导、检查和纠正。

  3.建立完善行政文书、证件制作、资料档案等管理制度。

  4.依法承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5.承担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委托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协助办理因行使委托权限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四、委托期限

  自签订之日起,委托方将上述事项委托给受委托方实施,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事项权限作出调整时止。

  五、其他事项

  (一)如出现约定的委托事项和权限不符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变更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协议书一式四份,自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委托方和受委托方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上传到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委托方:        受委托方:

  单位负责人:沈颖    单位负责人:陈志宏

  时间:2022年6月23日    时间:2022年6月23日


5.委托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

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受委托方: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委托方”)继续委托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以下简称“受委托方”)实施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委托方委托受委托方负责受理广州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部分业务,做好业务审批办理、归档及相关管理工作,具体指出租汽车、道路客货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遗失补办和破损换证、资料修改、注销、到期换证(备注:有关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异地备案,若上级有新政策新要求,再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开展)。按照广东政务服务网统一的事项名录,上述委托事项清单具体为:

  (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备注: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资料修改、遗失补办和破损换证、注销、到期换证业务情形委托区办理)

  (二)广东省内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到期换发;

  (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资料变更;

  (四)省内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注销。

  后续若广东政务服务网的事项名录有调整,按调整后的事项清单执行。

  二、委托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受委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办理委托事项相关业务,具体包括:

  (一)受理相关事项的申请业务。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规定完成审批。

  (三)制作、核发从业资格证(含电子证件)。

  (四)负责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质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范纸质业务档案、建立完善电子档案”原则,加强从业资格业务档案管理,做好档案整理、存储,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调阅。

  三、双方责任

  (一)委托方

  1.对受委托方实施委托事项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指出受委托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协议书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受委托方纠正;受委托方未予纠正的,有权变更或撤销受委托方错误的审批事项。

  2.向受委托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表证单书及审批标准、技术规范等文件。

  3.加强对受委托方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及时帮助受委托方解决从业资格证件管理中的问题和困难。

  4.定期评估受委托方的实施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实施事项清单的建议。

  5.依法承担受委托方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受委托方

  1.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委托职权,不得将受委托的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印章或电子印章仅用于实施委托事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公开办事指南,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在行使委托权限时,应当严格执行委托方制定的全市统一标准,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指导、检查和纠正。

  3.建立完善行政文书、证件制作、资料档案等管理制度。

  4.依法承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5.承担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委托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协助办理因行使委托权限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四、委托期限

  自签订之日起,委托方将上述事项委托给受委托方实施,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事项权限作出调整时止。

  五、其他事项

  (一)如出现约定的委托事项和权限不符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变更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协议书一式四份,自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委托方和受委托方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上传到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委托方:        受委托方:

  单位负责人:沈颖    单位负责人:李硕铭

  时间:2022年6月23日    时间:2022年6月23日


6.委托广州市黄埔区交通运输局

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受委托方:广州市黄埔区交通运输局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委托方”)继续委托广州市黄埔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受委托方”)实施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委托方委托受委托方负责受理广州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部分业务,做好业务审批办理、归档及相关管理工作,具体指出租汽车、道路客货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遗失补办和破损换证、资料修改、注销、到期换证(备注:有关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异地备案,若上级有新政策新要求,再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开展)。按照广东政务服务网统一的事项名录,上述委托事项清单具体为:

  (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备注: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资料修改、遗失补办和破损换证、注销、到期换证业务情形委托区办理)

  (二)广东省内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到期换发;

  (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资料变更;

  (四)省内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注销。

  后续若广东政务服务网的事项名录有调整,按调整后的事项清单执行。

  二、委托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受委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办理委托事项相关业务,具体包括:

  (一)受理相关事项的申请业务。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规定完成审批。

  (三)制作、核发从业资格证(含电子证件)。

  (四)负责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质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范纸质业务档案、建立完善电子档案”原则,加强从业资格业务档案管理,做好档案整理、存储,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调阅。

  三、双方责任

  (一)委托方

  1.对受委托方实施委托事项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指出受委托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协议书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受委托方纠正;受委托方未予纠正的,有权变更或撤销受委托方错误的审批事项。

  2.向受委托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表证单书及审批标准、技术规范等文件。

  3.加强对受委托方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及时帮助受委托方解决从业资格证件管理中的问题和困难。

  4.定期评估受委托方的实施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实施事项清单的建议。

  5.依法承担受委托方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受委托方

  1.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委托职权,不得将受委托的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印章或电子印章仅用于实施委托事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公开办事指南,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在行使委托权限时,应当严格执行委托方制定的全市统一标准,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指导、检查和纠正。

  3.建立完善行政文书、证件制作、资料档案等管理制度。

  4.依法承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5.承担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委托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协助办理因行使委托权限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四、委托期限

  自签订之日起,委托方将上述事项委托给受委托方实施,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事项权限作出调整时止。

  五、其他事项

  (一)如出现约定的委托事项和权限不符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变更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协议书一式四份,自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委托方和受委托方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上传到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委托方:        受委托方:

  单位负责人:沈颖    单位负责人:吴粤川

  时间:2022年6月23日    时间:2022年6月23日


7.委托广州市花都区交通运输局

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受委托方:广州市花都区交通运输局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委托方”)继续委托广州市花都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受委托方”)实施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委托方委托受委托方负责受理广州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部分业务,做好业务审批办理、归档及相关管理工作,具体指出租汽车、道路客货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遗失补办和破损换证、资料修改、注销、到期换证(备注:有关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异地备案,若上级有新政策新要求,再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开展)。按照广东政务服务网统一的事项名录,上述委托事项清单具体为:

  (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备注: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资料修改、遗失补办和破损换证、注销、到期换证业务情形委托区办理)

  (二)广东省内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到期换发;

  (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资料变更;

  (四)省内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注销。

  后续若广东政务服务网的事项名录有调整,按调整后的事项清单执行。

  二、委托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受委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办理委托事项相关业务,具体包括:

  (一)受理相关事项的申请业务。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规定完成审批。

  (三)制作、核发从业资格证(含电子证件)。

  (四)负责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质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范纸质业务档案、建立完善电子档案”原则,加强从业资格业务档案管理,做好档案整理、存储,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调阅。

  三、双方责任

  (一)委托方

  1.对受委托方实施委托事项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指出受委托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协议书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受委托方纠正;受委托方未予纠正的,有权变更或撤销受委托方错误的审批事项。

  2.向受委托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表证单书及审批标准、技术规范等文件。

  3.加强对受委托方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及时帮助受委托方解决从业资格证件管理中的问题和困难。

  4.定期评估受委托方的实施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实施事项清单的建议。

  5.依法承担受委托方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受委托方

  1.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委托职权,不得将受委托的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印章或电子印章仅用于实施委托事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公开办事指南,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在行使委托权限时,应当严格执行委托方制定的全市统一标准,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指导、检查和纠正。

  3.建立完善行政文书、证件制作、资料档案等管理制度。

  4.依法承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5.承担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委托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协助办理因行使委托权限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四、委托期限

  自签订之日起,委托方将上述事项委托给受委托方实施,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事项权限作出调整时止。

  五、其他事项

  (一)如出现约定的委托事项和权限不符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变更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协议书一式四份,自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委托方和受委托方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上传到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委托方:        受委托方:

  单位负责人:沈颖    单位负责人:闫卫星

  时间:2022年6月23日    时间:2022年6月23日


8.委托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运输局

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受委托方: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运输局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委托方”)继续委托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受委托方”)实施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委托方委托受委托方负责受理广州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部分业务,做好业务审批办理、归档及相关管理工作,具体指出租汽车、道路客货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遗失补办和破损换证、资料修改、注销、到期换证(备注:有关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异地备案,若上级有新政策新要求,再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开展)。按照广东政务服务网统一的事项名录,上述委托事项清单具体为:

  (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备注: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资料修改、遗失补办和破损换证、注销、到期换证业务情形委托区办理)

  (二)广东省内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到期换发;

  (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资料变更;

  (四)省内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注销。

  后续若广东政务服务网的事项名录有调整,按调整后的事项清单执行。

  二、委托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受委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办理委托事项相关业务,具体包括:

  (一)受理相关事项的申请业务。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规定完成审批。

  (三)制作、核发从业资格证(含电子证件)。

  (四)负责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质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范纸质业务档案、建立完善电子档案”原则,加强从业资格业务档案管理,做好档案整理、存储,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调阅。

  三、双方责任

  (一)委托方

  1.对受委托方实施委托事项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指出受委托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协议书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受委托方纠正;受委托方未予纠正的,有权变更或撤销受委托方错误的审批事项。

  2.向受委托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表证单书及审批标准、技术规范等文件。

  3.加强对受委托方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及时帮助受委托方解决从业资格证件管理中的问题和困难。

  4.定期评估受委托方的实施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实施事项清单的建议。

  5.依法承担受委托方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受委托方

  1.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委托职权,不得将受委托的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印章或电子印章仅用于实施委托事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公开办事指南,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在行使委托权限时,应当严格执行委托方制定的全市统一标准,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指导、检查和纠正。

  3.建立完善行政文书、证件制作、资料档案等管理制度。

  4.依法承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5.承担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委托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协助办理因行使委托权限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四、委托期限

  自签订之日起,委托方将上述事项委托给受委托方实施,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事项权限作出调整时止。

  五、其他事项

  (一)如出现约定的委托事项和权限不符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变更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协议书一式四份,自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委托方和受委托方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上传到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委托方:        受委托方:

  单位负责人:沈颖    单位负责人:汤光祥

  时间:2022年6月23日    时间:2022年6月23日


9.委托广州市南沙区交通运输局

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受委托方:广州市南沙区交通运输局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委托方”)继续委托广州市南沙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受委托方”)实施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委托方委托受委托方负责受理广州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部分业务,做好业务审批办理、归档及相关管理工作,具体指出租汽车、道路客货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遗失补办和破损换证、资料修改、注销、到期换证(备注:有关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异地备案,若上级有新政策新要求,再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开展)。按照广东政务服务网统一的事项名录,上述委托事项清单具体为:

  (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备注: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资料修改、遗失补办和破损换证、注销、到期换证业务情形委托区办理)

  (二)广东省内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到期换发;

  (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资料变更;

  (四)省内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注销。

  后续若广东政务服务网的事项名录有调整,按调整后的事项清单执行。

  二、委托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受委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办理委托事项相关业务,具体包括:

  (一)受理相关事项的申请业务。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规定完成审批。

  (三)制作、核发从业资格证(含电子证件)。

  (四)负责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质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范纸质业务档案、建立完善电子档案”原则,加强从业资格业务档案管理,做好档案整理、存储,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调阅。

  三、双方责任

  (一)委托方

  1.对受委托方实施委托事项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指出受委托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协议书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受委托方纠正;受委托方未予纠正的,有权变更或撤销受委托方错误的审批事项。

  2.向受委托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表证单书及审批标准、技术规范等文件。

  3.加强对受委托方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及时帮助受委托方解决从业资格证件管理中的问题和困难。

  4.定期评估受委托方的实施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实施事项清单的建议。

  5.依法承担受委托方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受委托方

  1.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委托职权,不得将受委托的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印章或电子印章仅用于实施委托事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公开办事指南,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在行使委托权限时,应当严格执行委托方制定的全市统一标准,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指导、检查和纠正。

  3.建立完善行政文书、证件制作、资料档案等管理制度。

  4.依法承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5.承担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委托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协助办理因行使委托权限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四、委托期限

  自签订之日起,委托方将上述事项委托给受委托方实施,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事项权限作出调整时止。

  五、其他事项

  (一)如出现约定的委托事项和权限不符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变更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协议书一式四份,自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委托方和受委托方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上传到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委托方:        受委托方:

  单位负责人:沈颖    单位负责人:赵伟

  时间:2022年6月23日    时间:2022年6月23日


10.委托广州市增城区交通运输局

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受委托方:广州市增城区交通运输局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委托方”)继续委托广州市增城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受委托方”)实施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委托方委托受委托方负责受理广州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部分业务,做好业务审批办理、归档及相关管理工作,具体指出租汽车、道路客货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遗失补办和破损换证、资料修改、注销、到期换证(备注:有关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异地备案,若上级有新政策新要求,再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开展)。按照广东政务服务网统一的事项名录,上述委托事项清单具体为:

  (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备注: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资料修改、遗失补办和破损换证、注销、到期换证业务情形委托区办理)

  (二)广东省内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到期换发;

  (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资料变更;

  (四)省内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注销。

  后续若广东政务服务网的事项名录有调整,按调整后的事项清单执行。

  二、委托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受委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办理委托事项相关业务,具体包括:

  (一)受理相关事项的申请业务。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规定完成审批。

  (三)制作、核发从业资格证(含电子证件)。

  (四)负责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质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范纸质业务档案、建立完善电子档案”原则,加强从业资格业务档案管理,做好档案整理、存储,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调阅。

  三、双方责任

  (一)委托方

  1.对受委托方实施委托事项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指出受委托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协议书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受委托方纠正;受委托方未予纠正的,有权变更或撤销受委托方错误的审批事项。

  2.向受委托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表证单书及审批标准、技术规范等文件。

  3.加强对受委托方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及时帮助受委托方解决从业资格证件管理中的问题和困难。

  4.定期评估受委托方的实施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实施事项清单的建议。

  5.依法承担受委托方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受委托方

  1.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委托职权,不得将受委托的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印章或电子印章仅用于实施委托事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公开办事指南,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在行使委托权限时,应当严格执行委托方制定的全市统一标准,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指导、检查和纠正。

  3.建立完善行政文书、证件制作、资料档案等管理制度。

  4.依法承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5.承担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委托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协助办理因行使委托权限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四、委托期限

  自签订之日起,委托方将上述事项委托给受委托方实施,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事项权限作出调整时止。

  五、其他事项

  (一)如出现约定的委托事项和权限不符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变更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协议书一式四份,自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委托方和受委托方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上传到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委托方:        受委托方:

  单位负责人:沈颖    单位负责人:朱宇鹏

  时间:2022年6月23日    时间:2022年6月23日


11.委托广州市从化区交通运输局

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受委托方:广州市从化区交通运输局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委托方”)继续委托广州市从化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受委托方”)实施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委托方委托受委托方负责受理广州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部分业务,做好业务审批办理、归档及相关管理工作,具体指出租汽车、道路客货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遗失补办和破损换证、资料修改、注销、到期换证(备注:有关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异地备案,若上级有新政策新要求,再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开展)。按照广东政务服务网统一的事项名录,上述委托事项清单具体为:

  (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备注: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资料修改、遗失补办和破损换证、注销、到期换证业务情形委托区办理)

  (二)广东省内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到期换发;

  (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资料变更;

  (四)省内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注销。

  后续若广东政务服务网的事项名录有调整,按调整后的事项清单执行。

  二、委托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受委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办理委托事项相关业务,具体包括:

  (一)受理相关事项的申请业务。

  (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规定完成审批。

  (三)制作、核发从业资格证(含电子证件)。

  (四)负责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质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范纸质业务档案、建立完善电子档案”原则,加强从业资格业务档案管理,做好档案整理、存储,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调阅。

  三、双方责任

  (一)委托方

  1.对受委托方实施委托事项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指出受委托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协议书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受委托方纠正;受委托方未予纠正的,有权变更或撤销受委托方错误的审批事项。

  2.向受委托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表证单书及审批标准、技术规范等文件。

  3.加强对受委托方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及时帮助受委托方解决从业资格证件管理中的问题和困难。

  4.定期评估受委托方的实施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实施事项清单的建议。

  5.依法承担受委托方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受委托方

  1.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委托职权,不得将受委托的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印章或电子印章仅用于实施委托事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公开办事指南,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在行使委托权限时,应当严格执行委托方制定的全市统一标准,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指导、检查和纠正。

  3.建立完善行政文书、证件制作、资料档案等管理制度。

  4.依法承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5.承担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委托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协助办理因行使委托权限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四、委托期限

  自签订之日起,委托方将上述事项委托给受委托方实施,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事项权限作出调整时止。

  五、其他事项

  (一)如出现约定的委托事项和权限不符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变更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协议书一式四份,自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委托方和受委托方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上传到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委托方:        受委托方:

  单位负责人:沈颖    单位负责人:马荣军

  时间:2022年6月23日    时间: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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