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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十五)】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案

发表时间:2023-03-17 1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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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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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及执法事项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处罚(事项编号:440215222000)。

  二、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30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广州市花都区国道G107线开展执法检查,发现G107线自由人至名门中旅段公路用地内存在非公路标志,内容为“xx·名门府”,共计50块,悬挂于国道路灯灯杆上。经查询,该处非公路标志未办理路政管理许可证。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勘验笔录》《勘验图》,随后前往该楼盘售楼部了解情况,对相关工作人员依法询问,证实该非公路标志为广州市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置,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对该公司委托人进行《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向当事人释明未经许可设置非公路标志对于公路安全畅通的危害性,并责令该公司在限期内拆除上述非公路标志。

  2023年1月9日,执法人员前往案发现场进行整改复查,发现上述非公路标志已被当事人自行拆除,现场已整改完成。

  三、处理结果

  2013年1月12日,市交通运输局以当事人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进行立案,经研究,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主动配合调查,并按要求进行整改,未对公路安全畅通造成明显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广州市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2021年版)》关于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2月10日,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向当事人的委托人送达《不予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本次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四、案件解析

  本案当事人未办理路政管理许可,在公路用地设置非公路标识违法事实清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确实可以依法给予当事人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优化营商环境,让人民群众体会到执法的“温度”,让市场主体感受到监管的“柔性”,进而激发交通运输市场活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市交通运输局严格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对于轻微违法行为以说理式教育为主,推进“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学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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