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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二十)】市交通运输局对山东XXX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发表时间:2024-06-18 17: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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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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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因前期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对山东XXX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但在整改期届满后的复查中,再次发现该公司逾期未改正情况,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分别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了处罚及对公司作出了停产停业行政处罚。

  二、调查与处理

  2023年9月8日,山东XXX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前负责人何某因当年6月9日事故中存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被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3日,市交通运输局就上述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安全生产限期整改工作开展复查,复查发现公司主要负责人已由何某变更为邓某某(7月12日任命),且未上报9月9日事故,存在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认定复查结果为逾期未改正。

  经调查及各项证据显示,企业负责人存在逾期未改正“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考量当事人性质、情节、违法故意等因素,结合《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经单位重大案件讨论会议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分别对公司主要负责人邓某某作出5万元罚款及对公司作出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停止网约车经营服务7天)。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应当于一小时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四、案件评析

  本案中山东XXX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前期因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被市交通运输局查处后,仍未汲取事故教训,做好事故防范工作,且在整改复查期间,仍然无视有关法律规定,未对再次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底线思维、辩证思维,结合《广东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要求,深刻汲取有关事故教训,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职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查处并对企业给予停产停业整顿,进一步倒逼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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