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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穗交运招监〔2024〕2号)

发表时间:2024-07-29 09: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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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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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交运招监〔2024〕2号

  投诉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1288号

  被投诉人1:本项目评标委员会

  被投诉人2: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9号东田大厦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指挥部

  被投诉人3(招标人):广州市广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站南路15号之一6楼

  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广园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站南路15号之一5楼

  投诉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广州国际金融城东区横一路及周边道路工程(标段二)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招标项目编号:JG2024-1362,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后,就本项目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对招标人异议答复不满意,向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一:投诉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中“第三方评价”中投标人获得过纳税信用评价的评审标准理解为“投标单位应同时提供:①A级纳税人需提供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材料;②国家税务总局或相关税务部门网站相关网页的信息查询截图,才能满足《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得分评审要求。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三方评价中只提供了税务局网页查询截图,并没有提供A级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相关证明材料,不满足《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评审要求,故认为对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第三方评价的得分应给予扣除。

  投诉事项二:根据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公开资料,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第P35、P36,P55、P56,P62、P63,P69、P70,P74、P75,P80、P81页提供的社保参保证明为2024年4月,但通过登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的“电子签章信息查验服务平台”,输入网络平台验证码:SBZM39c8f48fe5b93da5,查询的人员社保参保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不满足招标文件附表四《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要求,所提供的证明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则该评分节点不予评审。

  投诉人请求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及投诉人提供的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对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分数予以纠正,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重评。

  招标人辩称: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中“第三方评价”中投标人获得过纳税信用评价的评审标准的释义是:A级纳税人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相关网页的信息截图,纳税信用等级及时间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查询结果或相关税务部门网站公布信息为准。因此,招标人认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二、关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有关人员社保资料,招标人已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查验,经使用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社保证明提供的网络平台验证码查询后确实显示参保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对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况招标人于2024年7月3日已向监督部门上报。

  招标人认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于2024年6月5日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招标人同意评标委员会的复核结果,并于6月7日至6月12日已公示中标候选人。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招标人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的规定,招标人认为如经后续查实,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违反《投标人声明》的承诺,因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不是第一中标候选人,所以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招标人将依法确定中标人。

  被投诉人2(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称:投诉人投诉事项二反映的情况属实。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查阅了投诉书、招标人和被投诉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投诉问题的意见及本项目招标投标资料后,对投诉事项作出如下申辩:

  一、对投诉事项一的意见:本项目评标委员会5名成员均认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第三方评价”评分项备注的释义,应为:A级纳税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为相关网页的信息截图,纳税信用等级及时间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查询结果或相关税务部门网站公布信息为准。因此,评标委员会认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本项目评标委员会5名成员均认为对所有投标人都是按照上述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不存在差异性评标。

  二、对投诉事项二的意见:本项目评标委员会5名成员均认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本项目拟派人员的社保参保证明的真假不是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范围,评标委员会是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因此,维持2024年6月5日评标复核的结果。

  经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

  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规定“第三方评价”的评审标准“投标人获得过纳税信用评价:(1)A级纳税人,得6分;(2)B级纳税人,得3分;(3)M级纳税人,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本项最多得6分,按投标人最高级别计分,不累计得分”。《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备注:“5、第三方评价:纳税信用等级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A级纳税人需提供纳税信用等级及时间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http://www.chinatax.gov.cn/)查询结果或相关税务部门网站公布信息为准(不含分公司),投标人须提供相关网页的信息截图;其他等级的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第三方评价”评分项备注的释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对所有投标人均统一标准进行评审,不存在差异性评标。本局否定招标人、评标委员会的意见无依据。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拟派人员社保参保证明为2024年4月,但通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查验输入网络平台验证码查询后确实显示参保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对此表示情况属实。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拟派人员社保参保证明资料内容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本局认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未发现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弄虚作假行情形,且根据2024年6月7日公示结果,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因此,招标人按照《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招标人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的规定执行符合有关规定。

  如果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电话:020-37890836)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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