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6日,原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现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对广州市某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雨水管道完成回填施工后,才委托组织该雨水管道的闭水试验检测。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该项目设计施工图纸"在闭水试验合格后及时回填"的要求,也不符合相关试验检测标准规程。
二、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当即对施工人员进行调查,对施工现场进行勘验,制作了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询问中,执法人员逐一核对了案件事实,释明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作了询问笔录。
2017年11月6日,执法机关对该公司违反建设工程质量义务的行为进行立案处理。立案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按期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核确认。2018年1月5日,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执法机关向该公司发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拟处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基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2018年1月23日,执法机关向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另案处理,分别处罚款500元。
三、法律分析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六)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施工"。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各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质量方面的义务,如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施工。如果其违反规定的行为准则,未履行相应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身上,也将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四、典型意义
法律是不可突破的行为底线,是维护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行业秩序的根本保证,起到管源头、管根本、管全局的重要作用。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规定了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或明令禁止的刚性条款,一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决不能"撞红线"。
在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极易发生"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业不端行为,原因在于雨水管道、桥梁桩基等隐蔽工程一旦被掩盖将不具备检测条件,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导致工程埋下了或大或小的质量隐患甚至最终引发质量事故。因此,施工单位要依法开展建设活动,在工程质量控制中贯彻落实"过程控制、强化验收"的原则,加强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验收,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谁拿法律和工程质量当儿戏,谁不把工程质量问题提高到法律层面上来重视,谁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