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交通专题 > 交通行业普法宣传

【以案释法案例(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林某某议价案

发表时间:2019-08-14 07:50:40 
浏览次数:
-
市交通运输局
分享到:

一、案情简介

20195月3日1539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林某某驾驶着显示空车标志的A.7F7××出租汽车,停靠在广州市新港东路琶洲交易会馆前,一名外籍乘客上前向其出示图片,告知欲前往百顺宾馆。林某某用手比划向外籍乘客要价150元,乘客摇头表示不同意,其继续要价100元,乘客仍不同意,后又要价80元,乘客均予以拒绝,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

二、调查与处理

2019510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对粤A.7F7××巡游出租车的车载视频和GPS进行检查时,发现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疑似存在议价行为,遂联系涉案车辆所属公司通知当时驾驶该车的营运人员前来配合调查。经比对车载视频与林某某出示的身份证件、从业资格证、服务资格证,确定林某某即为531539A.7F7××巡游出租汽车的驾驶人员,遂对其进行询问。询问中,执法人员依法逐一核对了案件事实,释明了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随后,市交通运输局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林某某的议价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2019年514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拟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林某某书面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因此,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林某某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法律分析

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按照政府确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乘客收费;……。”《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出租小客车驾驶员及乘务员在营运服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五)依照公共客运交通服务规范进行营运,营运中不得出现拒载、议价、绕道、叠表、宰客、中途逐客及其他服务违章行为。”林某某驾驶着显示“空车标志的粤A.7F7××出租汽车,知晓乘客目的地后明确表示不按计价器收费并与乘客议价,行为触犯上述规定,依据《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八)营运中出现拒载、议价、绕道、叠表、宰客、中途逐客、雇用拉客人员、私吞乘客遗留物品或其他恶性服务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按照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由于当事人的“议价”行为第一次被查处,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因此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四、典型意义

巡游出租车议价、拒载、绕道、中途逐客等服务类违法行为是执法整治的难点,也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不仅影响市民的出行体验,损害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而且也损害城市的形象。为了打破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类违法行为违法时间短、现场查处难的“困局”,市交通运输局执法部门在加强现场执法的同时,通过整合交通电子拍摄系统、车载音视频、卫星定位等技术,实现了“非现场执法”,有效提高了巡游出租车服务类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提升出租车行业服务质量。市交通部门也呼吁广大市民乘坐出租汽车出行遇到司机存在议价、拒载、绕道、中途逐客等问题时,应记下当班司机的服务资格证号和车牌号,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广州交通微信公众号等多个渠道进行投诉,市交通部门将依法开展调查处理,保障市民合法权益。

Copyright ©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版权所有 All Right Reserved 联系方式:020-12345
网站标识码:4401000029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5296号 粤ICP备19161716号-1
欢迎访问!你是第-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