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1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国道G107巡查时,发现国道G107K2467+500左侧路段有施工人员正在公路用地外缘6.7米处埋设一条直径为0.32米,长度约为110米的煤气管道。施工人员称是广州某燃气公司安排过来埋设管道的,现场不能出示交通部门核发的相关涉路施工许可。
二、调查与处理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当即对施工人员进行调查,对施工现场进行勘验,制作了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绘制了勘验图,并进行拍照取证。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燃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询问中,执法人员逐一核对了案件事实,释明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作了询问笔录。
2019年4月1日,市交通运输局对该燃气公司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道的行为进行立案处理。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市交通运输局向该燃气公司发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并拟处罚款15,00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2019年4月15日,当事人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市交通运输局认为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决定不予采纳。
2019年4月24日,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管道,并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以上条款是关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规定。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是指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公路两侧划定的一定区域。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未经批准不得埋设管线、电缆等地下设施;需要埋设的,应当事先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该燃气公司在国道的公路用地外缘6.7米处埋设管道,此位置属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因此,该燃气公司在埋设管道前,事先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按照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在50米以上、200米以下的,属于程度较重的违法行为。因此,市交通运输局责令该燃气公司限期拆除管道,并处以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四、典型意义
为了保护公路的安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的审批制度。但是,个别企业为了赶时间、图省事或者法律意识淡薄,在未经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施工。不但可能对公路造成损坏,而且由于施工单位并不掌握公路沿线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埋设情况,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施工,容易对原有管线、电缆等设施造成损害,甚至可能引起安全事故。同时,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如果没有及时被发现,交通部门也就不能将管线、电缆的埋设情况记录在案,以后的其它涉路工程施工还可能在原址上进行,同样容易对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造成损害,引起安全事故。因此,涉路工程施工单位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施工作业前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范围进行施工作业,避免因此埋下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