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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五)】广州某企业巡游出租汽车由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营运案

发表时间:2020-05-07 1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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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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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9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对全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载视频进行抽检时,发现广州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巡游出租汽车粤A.DD24××于2019年11月28日由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运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当事司机另案进行了调查和处理,并依法要求广州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员配合调查。

  二、调查与处理

  2019年12月2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2019年11月28日驾驶广州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巡游出租车粤A.DD24××的当事司机胡××进行了询问。在询问中,胡××承认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当天驾驶粤A.DD24××营运4个小时,营业额大约一百元,但当事司机称该行为为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司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进行了确认。

  2019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以广州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涉嫌巡游出租汽车由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运营为由,依法向该公司发出交通运输案件处理告知书。该公司遂委托代理人谢××接受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对谢××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谢××在询问中承认该公司存在车辆由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运营的情况,但表示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并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2019年12月22日,市交通运输局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胡××于2019年11月28日驾驶广州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巡游出租车粤A.DD24××运营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由于该公司前期已因同样的行为被处罚过两次,按照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具有严重违法情节(第三次查处及以上),拟作出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告知具有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并送达该公司。

  2019年12月27日,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公司。

  三、法律分析

  《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本企业巡游出租汽车由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注册在本企业名下的驾驶员运营;……”。广州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巡游出租汽车由未取得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运营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本企业巡游出租汽车由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运营的,责令改正,处以每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该公司前期已因同样的行为被处罚过两次,按照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具有严重违法情节(第三次查处及以上),因此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典型意义

  原《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对企业的罚则规定相对较少,而且比较难操作,不利于企业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如对于企业巡游出租汽车由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运营的违法行为,原《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将出租汽车交给未取得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运营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但在执法过程中,该违法行为一旦被执法人员发现,驾驶员通常称该行为为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而公司也坚持认为自己不知情。由于这个条款处罚的行为是“经营者将出租汽车交给未取得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运营”,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往往无法证明经营者有“交给”这一行为,所以经常只能对驾驶员进行处罚,很难对公司进行处罚。由于驾驶员违章的结果是由驾驶员自己承担,企业在管理方面缺乏主动性,部分出租汽车企业甚至放任驾驶员违章的情况,不但破坏了市场运营秩序,也极大损害了整个行业的形象。

  2019年11月1日,新《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出台,原《条例》也就同时被废止了。新《条例》部分强化了企业对驾驶员的管理责任,如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本企业巡游出租汽车由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运营的,责令改正,处以每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即执法人员只要发现企业的巡游出租汽车由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运营这一行为,就可以对企业进行调查处理,无需再证明企业是否具有“交给”这一行为。

  近期,市交通运输局在加强现场执法的同时,通过整合交通电子拍摄系统、车载音视频、卫星定位等技术,实现了“非现场执法”,有效提高了巡游出租车服务类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而新《条例》的实施也进一步破解了调查取证方面的难题。因此,这一类案件的处罚数量也大幅增加。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接下来,市交通运输局将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促进企业转变观念,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不断提高市民出行满意度,不断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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