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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专家解读

发表时间:2020-09-02 09: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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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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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专家:许雄建)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近日公布实施。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在梳理行政处罚依据的基础上,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制定了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具体标准,进一步限缩裁量空间、防止随意裁量,有效提升依法行政的公信力。从一名交通综合执法者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规定》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一、制定《规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由于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复杂多样,各地实际又不尽相同,以至于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必须赋予其较大程度的自主裁决空间,比如3万到10万这样大的罚款弹性。为避免出现“裁量权寻租”、“同案异罚”等问题,广州市交通运输局通过制定《规定》建立起一套可量化、可操作、自我约束的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体系,设立相对固定而具体的裁量标准,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执法监管实践进行动态调整,充分体现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自我控制、自我约束。

  二、《规定》内容全面而丰富。《规定》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二十五条,不仅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等基本理念,细化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案件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还结合广州市地方实际和交通综合执法实践,明确不同领域的行政处罚量化规则,比如道路运政处罚主要考虑违法次数;明确责令改正的时限、责令停产停业的程序、不同档次对应的处罚幅度。附件则以行业特点共分为十部分,涵括了涉及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领域的100多部法律法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857项处罚职权,每一项处罚职权都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划分具体的裁量档次,列明每一档次适用的具体情节和对应处罚,可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

  三、《规定》体现出执法的侧重点。在当前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复工复产的背景下,《规定》遵循“违法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定条件,设立了80多项违法行为轻微免予处罚的情形,比如从业人员因遗失补办、年审换证等正当理由而未能携带证件的情形,充分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法律精神。同时,为防范江苏“9.28”等类似安全事故再次发生,压减交通运输领域严重违法行为的安全风险,《规定》将“使用19座及以上无证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班车站外上客”、“无证运输危险废物”等严重违法情形列入顶格处罚的档次,表明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敢于“啃硬骨头”的决心。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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