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2日14时,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广州市白云机场P8停车场G区进行检查时,发现1名乘客将行李放在粤A.5A×××小轿车上。乘客称自己要去从化五和村,在P8停车场遇到拉客人员陈某,与陈某谈好车费为180元,其中100元给陈某,80元到达目的地后给驾驶员。之后,陈某叫来粤A.5A×××小轿车,该车驾驶员为李某。乘客表示还未将车费给李某。
二、调查与处理
2020年4月22日14时42分,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现场对粤A.5A×××小轿车的驾驶员李某和拉客人员陈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李某称在白云机场接到哈啰顺风车的顺风车单,起点是白云机场,终点是从化客运站,于是到这里来接乘客,与陈某完全不认识,并不知道乘客与陈某谈车费的情况;而陈某则声称自己在哈啰平台下单约的司机。
在调查中,执法人员查明以下事实:一是李某是粤A.5A×××小轿车的车主,不能出示道路运输证,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二是14时24分、14时26分、14时28分和14时41分李某与陈某互有电话联系;三是李某及陈某的手机显示哈啰平台下单时间为14时45分,但据监控显示,执法人员检查陈某的时间为14时42分,执法时间早于在平台的下单时间;四是乘客并未在任何平台下单预约用车;五是乘客要求前往从化五和村,陈某所下顺风车单目的地为从化客运站。
三、法律分析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查处道路客运非法营运行为涉及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方式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从时间顺序上看,合乘出行提供者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然后供出行线路相同者选择是否合乘同行;从线路和目的地看,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的线路是预设的固定的线路,目的地也是明确的。在本案中,首先,执法人员检查时间早于哈啰平台显示该次顺风车的下单时间;其次,该次顺风车目的地与乘客要求不一致;最后,乘客本人并未在哈啰平台下单选择合乘同行。因此,该次道路运输行为不符合顺风车出行规定。
《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除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上使用巡游出租汽车外观或者设置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服务设施,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经催告仍不缴纳罚款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扣押的车辆依法拍卖、变卖抵缴罚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均不得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否则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在本案中,李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应责令停止经营,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按照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由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第一次被查处,应按情节较轻的情形进行处理,因此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四、典型意义
顺风车,顾名思义是以满足车主自身出行需求为前提,顺带搭乘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顺风车对于推动节能减排、减缓交通压力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社会公众的出行需求,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顺风车所存在的一些弊端,如合乘者的安全问题以及出行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而且一些“黑车”经营者通常借顺风车之名、行非法营运之实,破坏出租汽车客运秩序,因此,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可或缺。
根据《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查处道路客运非法营运行为涉及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问题的意见》规定,首先,顺风车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合乘者只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乘坐;其次,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方式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再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出行提供者;最后,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可在全天提供不超过两次合乘出行;免费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才不受限制。可见,政府部门对于顺风车的认定和运作模式是有严格的规定。在本案中,李某在实施非法营运的过程中,以顺风车之名偷换概念,企图蒙混过关,但由于不符合顺风车出行规定,因此,该次道路运输行为应当按照非法营运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