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专家:谭云龙)
随着《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的颁布实施,为理顺巡游出租客运经营权变更和转让的流程和基本条件,营造市场良性竞争环境,减少牌照的肆意炒卖,并有效地推动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向规模化、规范化、品质化方向转变,从而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市交通运输局编制了《广州市市区在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运力指标转让与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与国家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的方针相一致
《办法》是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8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16〕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依据,首次明确了经营权的转让,以及经营权和运力指标的变更的条件、所需材料等具体内容;符合国家层面政策文件明确提出的“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的方针。
二、健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运力指标转让与变更管理制度,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巡游出租汽车和互联网专车共存的出租客运市场环境下,巡游出租客运的生存空间受到较大影响,要求从业者主动作为,提升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形象和服务水平,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推动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改革。《办法》首次明确了办理经营权转让、变更的具体条件、申办材料以及相应流程,健全了《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中“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转让条件的可以转让至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的配套制度,为鼓励巡游车经营者通过转让、兼并、重组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成为可能,从而优化经营权配置,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促进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的建立,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的提升
《办法》明确经营权受让企业应当具备生产安全(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合同,且不处于生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近两次连续A级以上(不含A级)的双重要求,成为本次《办法》的一大亮点,一方面便于促进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者逐步向生产安全、服务质量信誉优秀的企业流入,促进个体经营者向现代规模性企业转变,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激励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构建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良性竞争环境。
(专家介绍:谭云龙,广州市交通运输研究所部长 高级工程师 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