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1月,王某某驾驶外观为巡游出租汽车的粤ADMXXXX车辆途径广州市白云区祥岗外街附近时,被市交通运输局、白云区公安交警大队联合检查组执法人员查获。被查时,王某某驾驶的涉案车辆外观为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红色外观,车内设置有空车标志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经公安交警部门查询,涉案车辆为王某某所有,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执法人员当即对王某某进行询问调查,王某某辩称在涉案车辆上安装有空车标志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是“装着玩的”。
二、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涉案小轿车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明确告知了王某某相关法律权利及法律救济途径。
2021年2月10日,市交通运输局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对涉案车辆解除扣押,并邮寄送达王某某;2月19日,市交通运输局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告知王某某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直接送达王某某;3月19日,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王某某“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服务设施,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邮寄送达王某某。
三、法律分析
《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上使用巡游出租汽车外观或者设置顶灯、计程与计价设备、空车标志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除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上使用巡游出租汽车外观或者设置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服务设施,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经催告仍不缴纳罚款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扣押的车辆依法拍卖、变卖抵缴罚款。”
四、典型意义
本案中,王某某因“装着玩的”需要,将非营运车辆喷涂为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识,并安装相关服务专用设施。虽然其辩称并未营运,但其在其他车辆上使用巡游出租汽车外观、设置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的行为,影响了市民群众对于广州市巡游汽车专属标识的识别,使市民群众乘车时产生了认识上的混淆,在认知错误的情况下出于对合法巡游出租汽车的信赖而达成运输合同。这种行为不仅极大的破坏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秩序,而且严重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和出行安全。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执法实践中,使用巡游出租汽车外观或者设置顶灯、计程与计价设备、空车标志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的非营运车辆(俗称“克隆出租车”),存在大量使用虚假号牌、使用拼装报废车辆的违法行为,驾驶员为最大限度谋取非法利益往往存在不注重交通安全、高价宰客、换假币等违法行为,部分克隆出租车更是发生强奸、杀人等恶性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克隆出租车一般车辆较旧、车况较差、未安装监控设备、未依法公示驾驶员从业信息,广大市民群众乘坐出租汽车时也可以通过“广州交通行讯通”“广州交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查询合规网约车、巡游车信息,遇到克隆出租车时,可以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合适的方法保存相关证据,通过“12345”热线向交通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举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部门也将继续联合公安交警部门保持对克隆出租车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提高克隆出租车违法人员的违法成本,维护我市广大群众出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