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市交通运输局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检查时发现粤TXXXXX大客车涉嫌存在营运违章行为。经查,粤TXXXXX大客车车属公司为中山市富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X公司”),公司及车辆均具备营运资质。粤TXXXXX大客车车上乘客从广州珠江新城上车去往江门,通过“XX巴士”平台(以下简称“XX平台”)购票,并需通过平台支付车费(车费显示为0元)。粤TXXXXX大客车司机现场不能出示该趟行程纸质或电子的包车合同或协议。
经向富X公司及XX平台运营主体公司进一步调查后,发现本次“0元乘车活动”系富X公司与XX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技术服务合同),由富X公司提供车辆并承担活动期间车辆运营及推广所有费用。而XX平台为富X公司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并在“XX巴士”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广告推广宣传。参与“0元乘车活动”的乘客均须通过XX平台购票,并在XX平台购票页面支付车费0元乘坐车辆。
二、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及证据显示,市交通运输局对富X公司“客运包车行驶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违章行为依法作出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条“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的设区的市,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七条“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承运前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并随车携带,并在起运前核实包车的真实性,发现与包车合同不符的,应当中止运输。客运包车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客运包车经营者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不得擅自从事班车客运。”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五)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案件评析
本案中,富X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推广“0元乘车活动”,并使用粤TXXXX大客车运输乘客的行为,虽未实际收取乘客车费,但其实质性仍为商业行为,符合道路客运经营的三个要素(包括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属于道路客运经营行为。同时,提供互联网包车客运服务的道路客运企业和网络平台需要符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