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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十三】某顺风车平台及粤E****6车辆驾驶员马某未取得经营许可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发表时间:2022-05-19 15: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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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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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8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接到乘客有关私人小客车合乘(顺风车)投诉,反映其于2022年2月22日8时左右搭乘某顺风车平台派单的粤E****6小轿车,从广州市荔湾区某小区至广州市番禺去某医院过程中涉嫌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经调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结合《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查处道路客运非法营运行为涉及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问题的意见》(穗交运规字〔2021〕12号,以下简称《合乘意见》)的有关规定,认定该顺风车平台及其派单车辆粤E****6均存在利用顺风车名义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二、调查与处理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分别向投诉人、涉事顺风车平台和驾驶员马某进行调查,查明以下事实:2022年2月21日投诉人在涉事顺风车平台下单约车,于2022年2月22日7时40分搭乘接单车辆粤E****6,从广州市荔湾区某小区至广州市番禺区某医院2号楼,通过顺风车平台支付车费31.7元(有相关订单数据)。其中,派单的顺风车平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接单的涉事驾驶员马某为该顺风车平台注册驾驶员,粤E****6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根据上述调查和有关证据,并结合《合乘意见》,市交通运输局认定涉事驾驶员马某在粤E****6小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有偿约载搭乘行为,以及该顺风车平台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其平台注册车辆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马某和某出行顺风车平台经营主体“未取得经营许可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分别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合乘意见》第三条:“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提供合乘服务,应遵守以下规定:……(二)使用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年检合格的非营运性质的小客车,并在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及线路,出行计划及线路应当包含具体时间和地点。”

  本案中,涉事驾驶员马某接单的车辆牌号为粤E****6,其《机动车行驶证》不是由广州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所以马某接单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根据以上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平台公司,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由于涉事顺风车平台未取得广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因此,不能在广州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具备以下车辆技术性能:

  1.车身长度不小于4600毫米,车身宽度不小于1700毫米,车身高度不小于1420毫米,配置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排量不小于1750毫升;

  2.新能源车辆,车身长度不小于4600毫米或者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车身宽度不小于1700毫米,车身高度不小于1420毫米,配置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配置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EBD)。其中,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还应当满足纯电动续驶里程不低于100公里的条件。

  (三)取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1年。

  (四)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的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相同或者相近似,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五)按政府监管平台的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九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其所有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近1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已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且近3年不存在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A级以下等级的情形。”

  第十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根据以上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由于粤E****6车辆未取得广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因此,不能从事网约车经营。另外,涉事车辆牌号为粤E****6,其《机动车行驶证》不是由广州市公安部门核发的,也不符合在广州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

  《合乘意见》第七条:“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提供合乘信息。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对相关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以非法营运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本案中,针对马某和某顺风车平台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局分别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案件评析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属于交通运输新业态,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但是,由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双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针对性规范,导致出现以拼车、顺风车名义的小客车非法营运行为,甚至出现了涉及顺风车的治安恶性案件,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同时,私人小客车以拼车、顺风车的名义实施非法营运,对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公路客运等行业造成了极大的不公平竞争。

  根据上级有关加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广州市交通运输局针对顺风车性质、特点,强化开放包容与防控风险并重的意识,重新修订了《合乘意见》,进一步合理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合乘的界限。

  本案中,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对顺风车平台经济在包容审慎的基础上,坚守法律底线和执法监管底线,对利用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营运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结合《合乘意见》相关规定,认定涉事司机马某及某顺风车平台的顺风车合乘行为分别系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变相使用非本市籍非营运车辆搭载乘客的有偿营运行为,属于未取得经营许可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并依法对马某及某顺风车平台利用顺风车名义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分别进行查处,维护了乘客合法权益;同时,亦为进一步规范顺风车合乘行为,维护全市客运市场秩序起到了典型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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