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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十六)】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公安部门查处白某非法营运案

发表时间:2023-05-31 10: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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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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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公安部门查处白某非法营运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5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接到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信息,一名乘客在广州市越秀区广州火车站附近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前往广州市花都区东镜市场,途中被强行收取838元车费,当事司机涉嫌存在非法营运及欺诈行为。

  二、调查与处理

  由于投诉人未能提供涉事车辆的车牌号码、外观特征等具体信息,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线索,通过卡口、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进行分析排查,并依法向投诉人收集证据,最终确认车牌号为粤A****H的小型客车为涉案车辆。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在掌握初步证据后,及时将粤A****H的小型客车当事司机涉嫌欺诈的行为移送属地公安部门,并于2023年2月初,配合公安机关在广州火车站周边查获涉案车辆粤A****H小型客车及司机白某。

  经调查,涉事司机白某于2022年9月24日在广州火车站通过主动搭讪,招揽投诉人乘坐粤A****H小型客车(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取得营运资质)去往花都区东镜市场,并在高速上和到达目的地后,以高速路费和返程费的名义,先后三次要求投诉人通过微信二维码扫码进行车费支付,共计838元。  

  根据调查及相关证据显示,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认定当事司机白某利用无营运资质车辆有偿搭载乘客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并依据第四十九条规定,对白某“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于白某涉嫌欺诈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执法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证据:(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听取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三)通过技术系统、设备收集、固定证据;……”

  《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除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机动车上使用巡游出租汽车外观或者设置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服务设施,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经催告仍不缴纳罚款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扣押的车辆依法拍卖、变卖抵缴罚款。”

  《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第四十二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需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协助确认违法事实和性质、提供有关材料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职权范围内自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或者提供相关材料。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

  四、案件评析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持续对非法营运经营行为进行高压整治,净化市场环境,不断提升群众美好出行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解决好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采取非现场执法模式,利用大数据分析研判,通过卡口、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固定相关证据,同时结合投诉信息及相关人员调查取证,形成有效证据链,认定违法事实,打破了违法人员自以为“过海就是神仙”的歪念,形成对违法人员的强大震慑。

  二是加强非法营运治理部门协作,严格落实行刑衔接制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及《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等有关行政处罚协助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无法对当事人直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商请公安部门协助调查,充分开展执法协作及两法衔接,双向发力,依法惩治、有力震慑交通运输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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