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交通专题 > 交通行业普法宣传

【以案释法案例(十七)】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查处广州市XX有限公司违法案件

发表时间:2023-06-21 11:16:22 
浏览次数:
-
市交通运输局
分享到: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XX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该公司涉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依法查处,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调查与处理

  2023年2月3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XX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在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有关工作台账时,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骆某的实际培训时长与培训记录上的时长不一致,涉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并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有关工作台账进行拍照取证,同时责令该公司限期进行整改。

  经进一步调查及证据显示,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认定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和《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在保障其陈述申辩和法定救济权利的情况下,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案件评析

  在网络预约出行等交通新业态高速发展形势下,部分网络预约出租客运平台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有的公司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工作开展不细不实、记录不真不全,反映出这些企业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认知不深刻、落实不到位,与广州城市交通运输领域安全有序平稳发展要求相悖。

  为落实“国15条”“省65条”等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措施,扎实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防范化解重大事故风险,深刻汲取有关事故教训,市交通运输局坚持底线思维、辩证思维、主动作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工作要求,关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工作细节,深度开展执法检查并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倒逼企业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Copyright ©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版权所有 All Right Reserved 联系方式:020-12345
网站标识码:4401000029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5296号 粤ICP备19161716号-1
欢迎访问!你是第-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