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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5-01-23 16: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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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穗交运函〔2025〕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工程系列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现将《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工程系列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人事处)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月21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工程系列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职称评审监管,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粤人社规〔2020〕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工程系列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职称评审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工程系列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建单位,即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统筹实施。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人事处,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承担职称评审权限内的审核、公示、受理举报、核查等职能,组织实施职称评审具体工作,接受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会)

  第六条 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对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评审。

  第七条 评委会分为正高级、高级、中级。其中,中级评委会评审同级及以下层级职称(助理级、员级)。

  第八条 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职称评审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其他评审专家从评委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产生,组成年度评委会。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其中正高级、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9人。

  第九条 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核准备案材料包括评审系列、专业、层级、评审人员范围、评审专家库等。备案由市交通运输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其核准备案,备案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评委办)主要职责:

  (一)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做好评审活动安排,通知评委会评审专家参加评审会议。评审活动安排需提前10个工作日报送市交通运输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接受指导监督。

  (二)制定评委会专家库组建方案和管理规则,按照方案组建专家库,并按照规则对专家库进行管理。

  (三)受理申报人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时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退回申报人补正。

  (四)对通过审核的评审材料按专业等进行整理、分类、登记。

  (五)对涉及本评委会职称评审权限内的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章 评委会专家库

  第十一条 评委会专家库组建。由评委办提出组建方案,呈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第十二条 评委会专家库组建原则:

  (一)专家库专家人数应为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的5倍以上。

  (二)入库评审专家职称层次不得低于评委会评审职称层次。除正高级评委会外,评委会专家库应尽量遴选高于评委会评审职称层级的专家入库。

  (三)入库评审专家专业范围与评委会评审范围原则上一致。必要时,可遴选相近相邻专业专家参加,但不得超过总数的1/3。

  第十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认真履职,公道正派,热爱职称评审工作,正确掌握并执行职称政策,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具有较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水平,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和行业动态,在本专业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教学、科研、生产第一线取得优良业绩。

  (四)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从事交通运输工程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其中,入选正高级专家库的专家应获得正高级职称3年以上;入选副高级专家库的专家应获得正高级职称1年以上或副高级职称3年以上;入选中级(含初级)专家库的专家应获得副高级职称1年以上或中级职称3年以上。

  第十四条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才原则上不再作为入库专家人选。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库人选。

  第十五条 评委会专家库调整。由评委办发函向行业相关单位征集推荐专家,相关单位按要求开展遴选推荐工作并报送评委办,评委办汇总推荐名单呈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第十六条 评委会专家库评审专家在从事职称评审工作前需接受相关培训。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二)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准时参加评审会议,认真开展评审工作。不得随意离开会议场所,不得借评审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申报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

  (三)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评审中需要保密有关事项,不得泄露评审专家名单、评审讨论内容和表决情况。

  (四)遵守回避纪律,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情形的。

  (五)遵守廉洁纪律,不得私自接收申报人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宴请等活动。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的,一经查实,由评委办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处理。对有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对外泄露评审内容、私自接收评审材料、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而未申请回避情形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申报审核

  第十九条 申报交通运输工程专业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评审纪律,符合工程系列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相应层级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条件按《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申报人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应当按照评委会发布的评审通知规定期限提交完整、准确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二十四条 评委办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退回申报人补正的,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申报材料应客观如实反映本人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不得出现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等情形。

  (二)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一票否决”。不得出现在职称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提供的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情形。

  (三)不得向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了解评审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施加压力。

  (四)不得干扰、纠缠评审工作。对本人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或投诉。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违反评审纪律的,一经查实,由市交通运输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自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规定履行申报材料审核、推荐职责,不得放纵、包庇或者协助申报人弄虚作假。

  (二)按规定进行申报材料公示,对公示有异议或者投诉举报问题及时调查核实,不得通过限制、阻挠、威迫等手段影响正常反映意见的渠道。

  (三)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及时上报申报材料。

  第二十八条申报人所在单位未履行审核职责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评委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九条 评议组及评委会的产生:

  (一)在评审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由评委办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同一评议组中,同一单位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评议组组长由评委办在已抽取并确认的专家中指派担任。

  (二)评委会由主任委员和各个评议组组长及组员代表组成,具体组成人员数量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础上,视评审工作实际适当调整。

  第三十条 评审会议分为评议组评审和评委会评审。

  (一)评议组评审由组长主持,在全面审阅申报人材料和充分讨论基础上,负责对申报人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组长或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委会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评委会评审表决的参考。

  (二)评委会评审由主任委员主持。评审时,评委会专家应认真听取评议组组长或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的情况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称系统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三十一条 高级职称评审实行面试答辩。

  第三十二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评审会议实行全封闭管理。

  第三十四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办将评审通过人员基本情况和获职称名称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评后公示期间,评委办对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受理并调查核实。评审通过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委办应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评审结果的审核确认。评审通过人员经公示有异议的,评委办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核查,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后,通过人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发职称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职责和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组织申报、审核、评审等管理服务,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接受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督、考核、抽查等。被检查的单位、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瞒报、谎报。

  第三十七条 评委办应做好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评审结果备案、职称评审工作总结等工作,并向市交通运输局、市纪委监委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报职称评审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如有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申报人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予以撤销。

  第三十九条 实行评审专家诚信承诺制度。评审专家在开展职称评审时应签订个人承诺书,对履行评审职责、公平公正评审等事项作出承诺。同时,专家所在单位应出具政治思想表现意见及廉政意见。评审专家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3年,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人事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自办法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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