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发、委托和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自公告之日起,将以下10项行政处罚事项下放、委托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中下放2项,委托8项,具体事项清单见附件。
下放、委托行政处罚事项后,由承接的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我局原则上不再对上述地区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管。咨询电话:020-38689512。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18日
附件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下放、委托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下放方式 | 承接单位 | 备注 |
1 | 线路经营者不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指挥的 | 直接下放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
2 | 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经资质审查,擅自经营出租小客车或租赁汽车业务的;(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停业、歇业、变更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注册项目的;(三)不按规定办理经营权有偿使用手续而进行营运的;(四)不按规定申领《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的;(五)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或《车辆运营证》营运的,挪用、转借、涂改、仿造等不按规定使用《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或《车辆运营证》的;(六)营运车辆不按规定参加出租小客车主管部门的常规审验而从事营运;(七)营运车辆不按规定设置、使用或擅自改动计费器等服务设施、服务标志(含有偿使用标志、价目表、有关告示帖等)或车容不整的;(八)营运车辆未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广告的;(九)营运中出现拒载、议价、绕道、叠表、宰客、中途逐客、雇用拉客人员、私吞乘客遗留物品或其他恶性服务行为的;(十)不按规定使用出租小客车统一车票;(十一)站场(点)内不按规定上落客,或随意停车候客;(十二)外地车辆及未经批准的车辆进入本市范围从事营业性载客活动的;(十三)拒绝接受城市出租小客车执勤管理人员检查监督的。 | 直接下放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
3 | 对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行政处罚 | 委托下放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
4 | 对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行政处罚 | 委托下放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
5 | 对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使用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行政处罚 | 委托下放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
6 | 对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行政处罚 | 委托下放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
7 | 对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 委托下放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
8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政处罚 | 委托下放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
9 | 对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委托下放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
10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行政处罚 | 委托下放 | 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