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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1-03-25 17: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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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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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3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21〕99号)要求,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在本市城市道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范围内开展专项治理,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人应当全面梳理正在招标,或准备开展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及时更正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的做法。

  二、投标人如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的,可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三、如以信访、举报方式向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反映招标活动中存在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问题的,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将按照信访相关法规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稽〔2014〕166号)等有关规定处置。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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