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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4-07 17: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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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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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交运函〔2021〕140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区交通运输局,越秀区建设和水务局、荔湾区住房建设局、花都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增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要求,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不包含附件)所称的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包含我市范围内从事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客货站场经营、公路经营、驾驶员培训、汽车维修、城市公共交通(含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常规公交,下同)等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公共信息。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二、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按照《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导意见》(见附件2)第二条、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区两级交通运输部门(含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按照市、区两级政府部门职能分工,分别建立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监督工作制度,指导督促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处理有关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申诉。

  四、市交通运输局发展规划处、路政管理处、养护管理处、道路运输处、公共交通处、轨道交通管理处、交通调控处等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市交通运输局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按职能分工统筹指导督促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各有关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落实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五、市交通管理总站、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市机动车维修与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处要在做好自身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同时,在市交通运输局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的指导下,具体指导督促各区交通运输部门、各有关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落实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六、市交通运输局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市交通管理总站、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市机动车维修与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处、各区交通运输局要研究把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纳入相关督查考核指标体系,并适时出台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

      2.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2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2月7日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深入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加强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升公共企事业单位服务水平,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五条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或者修订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实际,逐步扩大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制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实用、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对适用主体作出界定,可以普遍适用于本领域所有公共企事业单位,也可以只适用于本领域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条件具备的,可以列出适用主体清单。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适用主体重点包括: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公共属性较强、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或者与服务对象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需要重点加强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对依申请公开作出规定的,应当明确办理期限、处理方式、监督救济渠道等内容,确保依申请公开程序具备可操作性。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要求公共企事业单位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商,限时回应关切,优化咨询服务,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个性化信息需求。信息公开咨询窗口设置方式,以开通热线电话或者网站互动交流平台、接受现场咨询等为主,注重与公共企事业单位客户服务热线、移动客户端等的融合,避免不当增加公共企事业单位负担。

  第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公开渠道,并对加强日常管理维护提出要求。在确定公开渠道时,应当坚持务实管用、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防止“一刀切”。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公开内容及时限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在确定公开内容时,应当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重点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办事服务信息;

  (二)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

  (三)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

  (四)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

  (五)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阶段性公开的内容,应当予以区分并作出专门规定。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方式,以向各级主管部门申诉为主,原则上不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门工作制度,明确处理期限,依法及时处理对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申诉。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包括专门的责任条款,通过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强化责任落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授予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为依据。

  第十条 制定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听取服务对象、公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群众代表、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积极采纳合理建议。

  第十一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产业安全、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等其他重要利益的关系,注意区分信息公开与业务查询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加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企业信息公示等相关制度的衔接,综合考虑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本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以规章的形式制定。制定规章条件暂不成熟的,可以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在条件成熟后尽快制定规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办发〔2008〕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直属各海事、救助、打捞局,部内各单位,部管社团,有关交通企业:

  现将《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贯彻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八日

  

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导意见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信息,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公共信息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现就交通运输(不含民航、邮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三个服务”,积极推动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保障社会公众获取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信息,推动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信息公开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公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2.全面真实。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的信息外,都要公开,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可信。

  3.规范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公开程序,信息公开、更新及时。

  4.便民利民。程序便捷、渠道畅通、方便公众、优质服务。

  (三)目标任务。把信息公开作为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形成比较完善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信息透明度,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二、信息公开内容

  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路水路运输、客货站场及港口经营、公路经营、驾驶员培训、汽车维修、船舶检验、交通运输科技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交通运输行业中介机构及学术团体,以及人民政府明确由交通运输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公共信息应当公开。公开内容包括:

  (一)单位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工作标准及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二)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三)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

  (四)应急抢险预案及报险电话。

  (五)便民服务及投诉举报电话。

  (六)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网络、报刊、电视、电台、手机短信等。

  (二)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共场所的广告栏、告示牌等。

  (三)营运工具、票证、办事指南、信息简报等。

  (四)服务中心或营业窗口。

  (五)问询处或便民服务处。

  四、信息公开的制度体系

  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使信息公开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一)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制度。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切实保障社会公众方便快捷地获取和使用交通运输公共服务信息。

  (二)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人应为前来办事或咨询的社会公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受理或办理;不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如能确定有关办理部门,要告知办事人。

  (三)示证上岗制。窗口单位应摆放或由窗口工作人员佩戴有工作人员照片、姓名、岗位名称、工号等基本情况的证件,方便公众监督。

  (四)服务承诺制。要结合自身特点,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和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公开切实可行的承诺,并按照承诺的内容和标准履行责任和义务,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五)一次性告知制。工作人员受理服务事项时,必须将所需材料、服务程序、服务时限等情况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准故意刁难服务对象。

  (六)投诉反馈制。对公众投诉问题有问必答、有诉必应,按时限要求向公众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七)考评制。将信息公开纳入本单位质量控制考核体系进行考评,并与班子建设、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行风评议相结合。

  (八)责任追究制。明确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及责任追究办法,畅通群众诉求渠道,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网络举报邮箱等受理群众举报。对经查实的违规行为,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设立或指定具体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应把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做到信息的内容具体细化、公开的程序便于操作。应把社会公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信息作为公开重点,全面、及时、有效地进行公开。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交通运输公共企事业单位围绕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公开形式是否方便、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科学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内部约束激励机制、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对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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