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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8-27 10: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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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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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交运函〔2021〕399号

各区交通运输局,各驾培机构:

  现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交运函〔2021〕488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州市交通运输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宣贯部署,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一)各区交通运输局要充分认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部署做好辖区备案工作,确保辖区内驾培机构等有关各方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改革的主要内容。

  (二)各区交通运输局要广泛开展宣传,公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业务办事流程,组织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对外公开业务咨询电话,确保备案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明确备案要求,推进工作落实落地

  (一)拟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企业,应到所在区交通运输局进行备案,有关备案流程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二)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驾培机构,可继续按原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可在有效期届满前到原许可所在区交通运输局按照《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三)各区交通运输局要及时督促辖区驾培机构按规定进行备案,对已完成备案的驾培机构,要通过政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名单并及时更新。

  三、加强工作联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各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建立与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共享企业登记注册和驾培机构备案信息,实现跨部门联合监管,对辖区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要开展实地核查,经督促拒不备案或实际不从事相关业务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反馈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二)各区交通运输局要督促辖区已备案的驾培机构,自主选择并安装符合要求的计时终端和计时平台,按要求向广东省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上报信息并完成数据联调。同时,督促辖区原许可且已完成计时平台与省平台数据对接的驾培机构,于2021年10月31日前按照《通知》要求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三)各区交通运输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驾培机构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抽查、实地督查、定期通报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交运函〔2021〕488号)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交运函〔2021〕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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