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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申请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政补助资金的公示

发表时间:2021-09-07 10: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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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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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广州本地疫情发生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驾驶员收入锐减,为帮扶巡游车行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经市政府同意,拟对中心六区在5月21日至6月24日广州疫情期间受影响的在运营车辆发放一次性专项补助,现对补助标准及条件、补助程序等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请符合补助条件的驾驶员向所属公司提出补助申请,所属企业汇总后于公示结束后7日内向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报送补助对象相关信息(报送格式详见附件1、2),逾期未报送的不发放补助资金。

  一、补助标准及条件

  (一)封控管理区域车辆

  1.补助标准。

  停运于荔湾区芳村、番禺区大石村等封控管理区的车辆按照不高于3000元/车的标准进行补助(如符合条件的车辆不超过500台,按3000元/车的标准进行补助;如符合条件车辆超过500台,则符合条件车辆平均分配150万元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发放至对应巡游车驾驶员。

  2.补助对象及条件。

  (1)停运于荔湾区芳村封控管理区的巡游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相应封控期内(6月4日至6月24日),车辆停运于荔湾区芳村封控管理区(详见附件3);6月4日《道路运输证》(出租客运)处于有效状态;6月4日前15日内有营运记录。

  (2)停运于番禺区大石村封控管理区的巡游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相应封控期内(6月7日至6月21日),车辆停运于番禺区大石村封控管理区(详见附件3);6月7日《道路运输证》(出租客运)处于有效状态;6月7日前15日内有营运记录。

  (二)其他在营运车辆

  1.补助标准。

  除封控区域车辆外,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车辆按照300元/车的标准进行补助,补助资金发放至对应巡游车驾驶员。

  2.补助对象及条件。

  5月21日至6月24日期间任意一天,《道路运输证》(出租客运)有效的巡游车;在此期间车辆更新的,新、旧车辆以一台车计算补助。

  (三)其他情况说明

  同一车辆、同一驾驶员不重复享受上述补助;停产、停业车辆不纳入上述补贴范围;财政补助资金应当发放至巡游车对应驾驶员,无对应驾驶员认领的,企业应当将财政补助资金退回市财政专款账户。

  二、补助程序

  (一)挂网公示。

  (二)司企申请补助资金。

  (三)主管部门核查。

  (四)制订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五)企业内部公示。

  (六)补助资金拨付及发放。

  (七)资金审计。

  三、公示的起止时间

  自公示发出之日起7日内。

  四、申请材料报送途径

  (一)信函: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338号309室,邮编:510405。

  (二)电话:020-86010430。

  (三)传真:020-86010029。

  (四)电子邮件:czcglk@gz.gov.cn。

  附件:1.符合补助条件巡游车及驾驶员明细表(其他在营运车辆)

      2.符合补助条件巡游车及其驾驶员明细表(封控管理区)

      3.受本土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封控管理区明细表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9月7日

  附件:1.符合补助条件巡游车及驾驶员明细表(其他在营运车辆).docx

      2.符合补助条件巡游车及其驾驶员明细表(封控管理区).docx

      3.受本土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封控管理区明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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