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交运函〔2021〕47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根据《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市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穗新能源汽车办〔2017〕2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穗新能源汽车办〔2018〕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纯电动巡游出租车地方购置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范围
(一)申报对象。申报主体是车辆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全资销售企业,须符合《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市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穗新能源汽车办〔2017〕2号)等文件具体要求,并按照《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申领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穗新能源汽车办〔2018〕7号)要求完成申请信息登记工作。
(二)车辆范围。申报车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16年1月1日—2019年6月25日期间在广州市首次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且在本市中心区(指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等6区,下同)依法取得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证》的纯电动巡游出租车辆。
2.车型已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相关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年度执行。
3.满足《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的新能源车辆累计行驶里程等要求。
4.满足《若干意见》中已领取中央财政购置补贴的要求。
5.符合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要求。
二、补贴标准
本市纯电动巡游出租车购车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购置补贴标准的50%给予地方配套购置补贴。
三、申报材料
由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地方购置补贴申请单位,向市交通运输局递交新能源出租车地方配套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要求如下(一式两份):
1.《广州市新能源出租车地方配套购置补贴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见附件1);
2.《广州市新能源出租车地方配套购置补贴资金申请信息明细表》(见附件2);
3.车辆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证明材料;
4.车辆采购合同、销售发票、行驶证、营运证等复印件(同时加盖申请补贴单位和购买车辆单位公章)、申请补贴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车辆已领取中央财政购置补贴的证明材料;
6.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履责及服务能力、车辆一致性及环境适应性核实及抽查报告(即《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申领信息登记报告》)。
四、申报时间
申报企业须在2021年10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统一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市交通运输局,电子版材料同步发送至电子邮箱(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1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18楼科技信息处,电子邮箱地址:gzjwcjc@gz.gov.cn,联系电话:020-38180160、020-38180162)。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企业需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所销售车辆的一致性负责。
(二)申报企业应配合开放相关车辆实际运行数据,并按要求接入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
(三)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申报情况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州市纯电动巡游出租车地方购置补贴信息汇总表.xls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