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交管站〔2021〕141号
各道路运输第三方动态监控机构: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交〔2021〕13 号)和《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智能监管系统应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穗交运函〔2021〕570号)有关精神和要求,为做好广州市道路运输第三方动态监控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监控机构”)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为广州市道路运输企业提供符合广东省技术标准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安装、维护、数据传输及对所属车辆、驾驶员进行动态监控等服务的社会化机构。
二、备案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以分公司形式提供服务的,还应提供总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服务格式条款(应符合合同法规定,包括服务的项目、种类、服务费标准、收取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内容)。
(四)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1.经营场所情况。包括场所产权或租赁协议、现场照片(其中,监控中心应配备包括但不限于 IT设备、信息网络、监控坐席、电子监控大屏等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2.提供服务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岗位分工明细和近三个月人员在本市缴纳社保情况(其中,专职监控人员配备数量应满足提供24小时监控服务要求,实行分班次监控的每班次最低不少于4人)。
3.提供风险监测的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情况。包括系统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标准的声明、系统三级等保(备案证明、年度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制度情况。包括车载设备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违规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专职监控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等。
三、办理程序
(一)为广州市道路运输企业提供第三方动态监控服务的机构,向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338号广州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308室)提交1份纸质版备案材料。
(二)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对第三方监控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现场核查。
(三)符合备案材料要求的,第三方监控机构通过省智能监管系统填报备案申请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的电子版;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通过省智能监管系统将第三方监控机构的备案材料提交至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纸质版备案材料由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存档备查。
(四)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对第三方监控机构通过省智能监管系统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材料要求的,由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予以备案,并为第三方监控机构免费开通省智能监管系统账户权限。
四、工作要求
(一)各第三方监控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已通过备案并开通省智能监管系统账户权限的第三方监控机构,应严格按照提交备案材料中的服务格式条款为受委托的道路运输企业提供第三方动态监控服务,并应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存档备查。
(三)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将定期向广州市道路运输企业公布已在省智能监管系统备案的第三方监控机构名单,供道路运输企业自主选择。
(四)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将不定期对已备案第三方监控机构提供动态监控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通过备案的,或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备案材料与实际不符,无法履行动态监控服务的,将依法取消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三方监控机构备案申请表
广州市交通管理总站
2021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第三方监控机构备案申请表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