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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投诉处理决定书(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投诉槎神大道[凤凰大道-白云大道]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评标结果事项)

发表时间:2022-03-01 17: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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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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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交运建市〔2022〕4号

  投诉人: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2号翰林阁五楼

  被投诉人:广州市白云区重点交通项目管理中心

  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31号四楼

  投诉人参与了槎神大道(凤凰大道-白云一线)工程勘察设计项目(项目编号:JG2021-14315,以下称本项目)的投标后,就本项目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向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

  一、根据《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目录》(粤发改稽察〔2018〕442号)(以下简称《目录》)附件“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目录”第9点“中标候选人公示”里要求包含“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而本项目只公示了《资格审查结果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公开》《中标候选人公示》三项内容,已公示的内容不能完全体现本项目评标情况,要求招标单位公开本项目评标情况未公开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商务文件综合评分表》《技术文件综合评分表》及各评审委员的个人评分表等相关详细评审资料及相关数据表。

  二、对本次评标专家的评标公正性存在异议,怀疑本项目部分评标专家与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相互勾结,评标过程中并没有根据各投标单位技术文件编制质量和招标文件中技术文件评分要求进行如实评分,而是给予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文件分值区间极高得分,给予我司技术文件分值区间极低得分,恶意左右评标结果,使得本次评标工作完全无公平、公正可言。

  招标人称:

  一、本项目按照《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目录》(粤发改稽察〔2018〕442号)附件“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目录”第9点“中标候选人公示”的规定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符合该文件规定。关于投诉函中要求《商务文件综合评分表》《技术文件综合评分表》及各评审委员的个人评分表等资料,由于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必须公开内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3款有关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等与评标有关情况的规定,不宜网上公开。

  二、投诉人怀疑本项目部分评标专家与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相互勾结,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经招标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维持原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声明:不存在法规规定需回避的情况;不存在未严格对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评审,或未客观、公正、审慎、负责任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提出评审意见的情况;不存在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务或其他好处的情况;不存在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意向的情况;不存在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情况;不存在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评标委员会经对2021年12月28日的评标结果进行复核,确认评标结果无误。

  经查:

  一、本项目于2021年12月28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6评标室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签署了评标报告及附件,依法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4日进行了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内容有中标候选人单位名称、排序、项目负责人、投标报价、综合得分,评标报告,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二、投诉人并未就怀疑本项目部分评标专家与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相互勾结提供任何有效证据。

  综上,本局认为:

  一、《商务文件综合评分表》《技术文件综合评分表》及各评审委员的个人评分表等资料不属于《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目录》(粤发改稽察〔2018〕442号)必须公开的内容,招标人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4条第3款有关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等与评标有关情况的规定不公开上述资料,投诉人的请求和主张没有依据。

  二、本项目的评标过程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果复核无误,因此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无依据。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对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当事人不服本答复,可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受理地址:广州市白云路27号广东交通大厦,电话:020—83881532)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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