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交运函〔2022〕275号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现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轻型牵引挂车驾驶员培训基本业务条件(试行)的公告〉的通知》(见附件,以下简称《公告》)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掌握资质条件要求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驾培行业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公告》内容,熟练掌握《轻型牵引挂车驾驶员培训基本业务条件(试行)》中有关教练员、教练车、教练场地和训练项目设施等各项资质条件要求。
二、加强宣传引导,规范做好备案工作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公告》转发至辖区驾培机构,做好《轻型牵引挂车驾驶员培训基本业务条件(试行)》宣贯工作。对拟申请从事轻型牵引挂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驾培机构,严格按照驾培经营备案程序规范开展备案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教学大纲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指导督促驾培机构严格落实《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要求,加强教练员职业技能教育,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切实有序开展轻型牵引挂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贯彻落实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与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处反映。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轻型牵引挂车驾驶员培训基本业务条件(试行)公告》的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轻型牵引挂车驾驶员培训基本业务条件(试行)公告》的通知(点击可跳转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网站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