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隋真真等18人存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情形,本机关依法撤销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并已制作《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当事人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决定书》(领取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338号307室,联系电话:020-86010762),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撤销决定,当事人可在领取《决定书》之日起或本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1.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2.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3号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31号,电话:020-83100336),也可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受理地点: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27号广东交通大厦,电话020-83881532)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领取《决定书》之日起或本公告期满后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当事人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撤销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8月2日
附件
撤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决定书公告送达名单